精装房存在质量瑕疵,可以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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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明(化名)是一位购房者,2017年12月7日,他与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陈明向开发公司购买总价为1117299元的商品房一套。
对于房屋质量问题,合同中是这样约定的:“商品房存在屋面、墙面、地面渗漏或开裂等;管道堵塞;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灯具、电器等电气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的,由开发公司按照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自查验次日起10日内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再行交付。”
另外,对于逾期交房责任,合同这样写到:“开发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也继续履行的,开发公司应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陈明按约向开发公司付清了房款。2020年1月17日,开发公司通知陈明可以交房,并明确房屋的交付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
但陈明收房后,认为房屋存在卫生间漏水,客厅、房间地坪开裂,阳台下水管道堵塞三个质量问题。他向开发公司提出后,开发公司虽没有拒绝维修,也没有收取其他费用,但维修进度比较缓慢,直至2020年4月2日才全部修复完毕。
陈明觉得,开发商维修进度太慢,影响正常使用,应当进行赔偿。所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536.04元及其他费用。
裁判结果
根据证据显示,开发商实际交付条件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事实上,陈明提出的诸如阳台下水管道堵塞等房屋质量问题,并不是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也不足以严重影响陈明对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
所以,法官认为案涉房屋满足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现在在交付时仅存在质量瑕疵,应属开发公司对交付房屋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由开发公司按约对案涉房屋承担修复责任。庭审中,陈明也明确开发公司没有拒绝承担修复责任,现上述三个质量问题已经解决,只是在时间上存在拖延的情形。
陈明主张的逾期时间为2020年1月19日至2020年4月2日,开发公司认为该时间受到春节和疫情的双重影响,开发公司已经在复工之后尽快完成修复,所以不应承担该期间的损失。
法官综合考虑春节和疫情叠加影响,认为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已经积极、及时、负责地维修处理,所以对开发商的辩称意见予以采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的,才能就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向出卖人主张,所以陈明诉请的违约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一般说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都会明确约定房屋装修的标准,包括各种主材辅材品牌、规格、型号等等,如果在交付房屋时,房屋现状已经具备载明的装修内容,但买受人拒绝受领并据此主张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法院对此不会支持。所以,买受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绝受领的,必须是地基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或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功能。
有些买受人另辟蹊径,认为虽然装修内容满足了合同约定,但装修质量不达标,要求开发公司维修,并要求在此期间所有损失都由开发公司按照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承担。审理这类诉请时,也应当受到程度和期限的约束。对于程度和期限是否合理合法的考量,应当根据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比如在本案中,法官就结合已有证据,充分考量了疫情和春节对于维修进度的影响,并作出了如上判断。
这就提示我们的买受人,在行使权利时,要注意权利的边界问题。应当在符合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法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针对问题要就事论事,不能随意扩大权利的行使。适时适当适度,才是权利行使的应有之义。
来源:聖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