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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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景案例】
小张大学毕业后留在城里工作,2010年想买个房准备结婚。回老家跟父亲老张商量时,老张突然想起前几天在村里听老王说的一件事,老王说他儿子小王在城里工作,单位在搞团购房,每个正式职工有一个指标,可以在某楼盘买一套优惠房,价格比外面人买要便宜蛮多。老王说因为小王自己已经买了房,所以就没钱参加单位的团购了,准备放弃这个指标。小张听父亲说了这个事以后,就找到小王,问小王能不能把这个指标转给他。小王说按照开发商的要求,这个房子只有以小王的名义买才能享受到优惠,不能把指标转给其他人。两人商量后,决定让小张借用小王的名义买房,钱都由小张出。小张提出要签一份借名买房的协议,小王提出“都是同村的人,签什么协议,万一让单位和开发商知道还不好,再说到时候合同、房产证都会给你,交房后也是你住,还有什么好担心的”。几年后,房价突然上涨,小王觉得自己吃亏了,提出要小张补点钱给他,小张不同意,双方起了争执。小王起诉到法院,提出房子是他的,只是借给小张住,要求小张搬走。小张提出他跟小王之间是借名买房,钱是他付的,有转款凭证,合同、房产证也都在他手上,自己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要求确认房子归他所有。
权威观点
房产证是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证明,证上登记的人一般即为房屋所有权人,但他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登记有误,其才是房屋实际所有人的除外。小张主张其与小王为借名买房的关系,小王只是名义上的购房人,其才是真实的购房人,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且该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小张有权要求确认其为真正的房屋产权人。
法官解读
一、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都要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房管部门会将房产有关情况记录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完成后会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产证。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就一定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吗?答案是否定的。房产证只能起到一个相对证明作用,而非有绝对证明性。在没有其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可以认定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有其他人主张他才是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比如房子卖了没办过户、借名买房等情况,就不能仅仅看房产证了,而是要综合双方的证据来全面认定,确定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
二、什么叫借名买房?
一般情况下,谁买房谁出钱谁签合同,并将房子登记到买房人名下。但实践中,出于一些原因,真正的买房人只是出钱,要借其他人的名义去签合同买房、办证,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不是真正的买房人,只是挂名而已。借名买房的原因主要有:1、规避一些买房的法律和政策,如房屋限购令的政策、贷款限制、减少税费等;2、享受特定购房的资格或优惠,如单位团购房、经济适用房;3、隐藏真实财产状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一方当事人主张他才是实际购房人,就要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先要说明借名买房的原因,还可以通过举证支付了购房款;持有相关票据、合同、房产证;居住使用房屋等情况来证明。
三、借名买房的效力。
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因房屋性质的不同,违反的相关法律或规定不同,导致的法律后果也不同:1、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有效。小张借小王的名义买房,只是为了享受小王作为单位职工的内部优惠,只是违反了单位内部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是有效的。2、违反了国家政策关于特定购房人资格的规定,借名买房合同应为无效。如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对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给的特殊照顾,购房人资格和房屋转让都有严格的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人借名购买这类住房,扰乱了国家秩序,也侵害了其他符合购房资格家庭的权益,客观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为无效。3、违反了国家限购政策的,就算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约定有效,也没有办法到房管部门把房子登记到实际购房人名下,所以对于实际购房人要求名义购房人办过户手续的,是没有办法实现的。4、借名买房是为了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合同无效。5、如果借名买房无效,那么房子就应该归名义购房人所有,实际购房人只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和承担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特别提醒
房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一般即为房屋所有权人,若有证据证明实际所有权人另有他人的,可予以确认。借名买房有风险,三思而后行。签订协议写清楚,保留证据防诉讼。一旦可过户,尽快及时办。
来源:江西民事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