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大涨,卖房人不过户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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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3年夏,袁某(买方)与赖某(卖方)签订《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赖某将其所有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售予袁某,售价65万元;定金1万元于签约时支付,房款58万元于2013年8月前支付,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赖某同时交付房屋给袁某;该房屋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时产生的费用由赖某承担,赖某无条件配合过户给袁某,如赖某违约不配合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则需支付总房款同期利息的四倍作为违约金给袁某(即按年利率28%计);如因赖某原因不能办理房产证过户,则赖某违约;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支付中介费用;待房产证过户后,袁某支付余款6万元。
同日,袁某向赖某支付定金1万元。2013年8月,袁某用于支付58万元房款,赖某将案涉房屋交付袁某居住至今。2018年3月,物业公司通知案涉房屋可办理房产证,但因袁某、赖某协商未成,案涉房屋至今未能办证,故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赖某立即办理涉案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手续;2.被告赖某取得上述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后立即转移登记至原告袁某名下;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赖某承担。
法院裁决:一、赖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二、赖某取得上述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后7日内协助袁某将该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至袁某名下(袁某同时向赖某一次性支付购房余款6万元)。
律师分析
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本案中,由拆迁安置协议、意向购房协议书可知,案涉房屋因系赖某房屋拆迁后安置,其性质应属“征地拆迁安置房"(即政府安置给被拆迁人居住使用的房屋),而非经济适用房(即政府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有严格申请程序及条件),故对赖某抗辩称案涉房屋属经济适用房而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及相关政策性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袁某、赖某所签《房地产买卖中介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袁某已向赖某支付定金1万元、房款58万元,合计59万元,赖某亦按约履行了交房义务。
赖某在案涉房屋具备办证条件后至今未予办证,亦未协助袁某办理过户,袁某有权要求其办证后协助过户,但袁某在过户同时应将购房余款6万元一次性支付赖某。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