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食品无生产日期,可以十倍赔偿么?

2022年01月18日15:1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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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食品无生产日期,可以十倍赔偿么?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而生产日期属于食品安全标识的重要指标之一,没有生产日期标识的食品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自然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案例参考

购买三无瘦身糖果,赔偿14756元。

彭某在某公司开立的天猫商铺购买了4盒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元。网页上显示该商品在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为星空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生产日期见喷码。彭某收货并部分食用后发现,该糖果的外包装及产品独立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遂诉至法院,以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货款1475.6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后经法院委托,广州当地派出所查明并无广州市南沙区榄北路10号这一地址。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提供的案涉产品没有生产日期标识,载明的生产厂家亦属虚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但彭某未提供因该食品受到损害的相关证据,对其提出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某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三倍赔偿金4426.8元。

一审宣判后,彭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将无生产日期标识,且虚构生产厂家的食品进行销售,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遂判决某公司退还彭某货款并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4756元。

来源:家有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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