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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时,关于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款,有的约定“签名、盖章时合同成立(生效)”,有的约定“签名并盖章”,有的约定“签名或盖章”,还有的约定“签名和盖章”,上述情形看似一字之差,或一个标点的不同,在法律意义上却差异很大,以致影响合同的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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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约定合同生效条件,不允许另外规定合同成立条件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条件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另做约定。合同生效条件有两种情形,一是附生效条件,二是法定批准生效。
当事人不可以约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但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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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条款表述的差异导致合同生效的结果不同
“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签字和盖章”三种合同生效条款的表述容易理解,第一种表述是“签字”“盖章”二选一,符合任一条件合同即可生效;第二种、第三种意思一样,“签字”“盖章”是并列的关系,二者均需满足时合同才能生效。争议较大的表述是“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到底是并列关系还是二选一的关系,实践中观点不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和(2013)民申字第72号两份判决的观点,最高院认为,“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它表示二者是并列关系,只有在二者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合同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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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未生效时违约方承担的并非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签字、盖章时合同生效”或“签字并盖章时合同生效”,实际上合同一方(法人)只盖章而未签字,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只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依照上面的论述,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该合同面临成立但未生效的结果。那么,违约方承担何种责任?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所谓协商一致,即指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也称合意。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为:1.法定的不作为义务,包括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不正当的阻止、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待利益;2.合同有关的法定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合同的报批等;3.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的生效,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发生了拘束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及其产生的后果。具体表现为,从权利方面来说,合同的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义务人有义务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权利人得请求法院强制履行,并可要求义务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对比,合同成立仅是赋予当事人不得不正当的阻止、促成合同条件的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待利益,以及遵守合同有关的法定附随义务。而合同的生效才能对合同的履行起到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责任
笔者分析最高院案例发现,就违反未生效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有主张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主张应承担违约责任,还有持相反观点,但未明确具体责任类型。由此可见,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及其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主流观点是成立未生效的民事责任主要为缔约过时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者双方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合同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尽到通知、协助、告知、照顾和保密等义务而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赔偿的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主要包括:1.为了缔约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3.因履约支出费用所损失的利息等。间接财产损失包括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或是丧失与第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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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风险提示
现阶段,对于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因此,因为合同生效条款约定的失误导致合同成立未生效,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将处于高风险的境遇。对于守约方来讲,合同成立而未生效不利于保障其权利,只有合同生效后才能依照约定主张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如保证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名并盖章时合同生效”,保证人系公司,若仅加盖了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未签名。在贷款人放款后,借款人未如期偿还贷款,贷款人向该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时,保证人抗辩“保证合同未生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此情形下,保证人有可能仅承担部分保证责任,甚至免责。如果借款合同中出现上述情形时,借款人可能仅承担返还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利率标准可能低于约定的利率),甚至仅承担返还本金的结果,对于约定的利息、罚息等其他损失可能得不到支持。
建议
缔结合同时应简单、清晰、明确地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如“双方签名或盖章时合同生效”、“双方签名并盖章时合同生效”。最大限度保障守约方的利益。实际操作中,若合同对方是公司,建议己方人员提示对方优先加盖公司印章,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配合签名时,一并提示其签名。一是起到规范作用,二是起到强化履约的功能。若条件不满足,二者职能满足其一,合同依然生效。
来源:找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