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平无奇的花纹”?版权护体,禁止copy!

2022年01月18日15:54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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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顾

原告谢某及其公司专注于汉服文化,从事独立设计和改良汉服业务,谢某还是作品“烟缘”“信女”“山茶花”“相思子”“幽若”“香彤”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一次偶然,谢某发现T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的服装产品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谢某认为T公司未经其许可销售侵权服装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于是将侵权服装销售者T公司、生产者H公司及淘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T公司、H公司停止侵权、烧毁库存侵权服装,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万余元,T公司在淘宝网首页及其淘宝店铺首页刊登声明;淘宝公司关闭T公司淘宝店铺并查封其淘宝会员账户。

被告T公司和H公司辩称:

其一,涉案作品系由简单线条、图案组成,且均为中国传统文化及国画美术作品的常用元素,不具有独创性,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同时亦非专业艺术家或知名人士创作,艺术价值及经济价值较低。

其二,涉案侵权服装仅使用了“枝语”“川枫”“齐古”“信女”“烟缘”“相思子”“花间”6款类似花型,其中原告未能提供“川枫”“花间”的作品登记证书,无法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同时,部分美术作品的登记时间亦晚于涉案侵权服装的销售时间。

其三,涉案作品作为衣服上的图案,占据面积小且易被遮挡难显现,对衣服价值贡献率低,T公司亦未曾将涉案作品作为销售宣传卖点。

其四,网店已售件数和评论数均非涉案侵权服装的实际销量,不应将销售服装的利润直接等同于复制、发行美术作品的利润,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过高,属于过度维权。

被告淘宝公司辩称:

淘宝公司在案涉被控侵权行为中不存在主观过错,且在收到原告投诉通知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链接被删除,已然尽到法定义务。

同时,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无法对平台公司作逐一审查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已通过明确规则、约定处理措施、审查商户主体资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尽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

02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官认为原告主张的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T公司、H公司未经允许销售、制作侵权服装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依法判决T公司、H公司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2000元和人民币25000元。

T公司、H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03法官说法

✍美术作品:具备独创性&艺术性,作者享有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本案中,原告谢某主张权利的作品“信女”“山茶花”“幽若”“香彤”通过线条、色彩等要素结合形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其对线点与纹路的处理等方面均体现了作者独特的技巧和判断,具有一定艺术性,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

谢某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创作底稿可证明,涉案作品“信女”“山茶花”“幽若”“香彤”是谢某于2016年创作完成,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谢某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

✔销售者、生产者:未经允许销售、生产构成侵权

经比对,涉案侵权服装上使用的图案与涉案作品基本一致。原告谢某提供的公证书证明淘宝店铺“莎某衣”销售了涉案侵权服装,而该淘宝店由T公司经营,足以认定T公司通过淘宝销售了涉案侵权服装。而H公司作为生产者,其确认生产了涉案侵犯“信女”著作权的产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T公司作为被控侵害信女”“山茶花”“幽若”“香彤”著作权产品的销售者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图案,H公司作为被控侵害“信女”著作权产品的生产者,未经权利人许可,将涉案美术作品相同或近似的图案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其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网络平台:及时处理不构成帮助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亚太地区最大的网络平台,面对用户发布的、海量的商品信息,本就难以一一核实、甄别,而T公司未以涉案侵权服装上的图案作为主要销售卖点的做法也加大了淘宝公司发现难度。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在收到原告谢某的投诉通知后,已及时将涉案侵权产品链接删除,即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淘宝公司不具有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关于要求淘宝公司关闭T公司淘宝店铺、查封其淘宝会员账户的请求,由于《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以及相关补充协议是淘宝用户与淘宝平台签订,谢某并非上述协议当事人,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唐山律师提醒,酌情判决:综合考虑各项因素

❶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不支持

根据淘宝公司提交证据,原告谢某确认涉案侵权服装链接已删除,即停止侵权的诉请已得到实际满足。同时,因原告谢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实际库存被控侵权产品,法院对该诉请亦不予支持。

❷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不必要

虽然T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行为还造成了公众误认或对原告谢某声誉产生不良影响,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❸赔偿损失:不存在共同侵权合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证据仅能证明T公司与H公司为涉案侵权服装的销售者与生产者,但无法证明两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合意,应根据其过错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因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原告谢某实际损失及T公司、H公司的实际违法所得,法院综合考虑原告谢某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作品独创性程度、市场价值,及T公司、H公司的经营规模、涉案服装生产销售情况、原告谢某为维权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结合H公司虽为生产者,但在本案中仅生产了部分服装的情况,酌情确定二被告各自的赔偿数额,对原告谢某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不予全额支持,酌情判决两被告分别赔偿人民币32000元和人民币25000元。

来源:天河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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