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烂尾楼?快看看你满不满足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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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的商品房,还没有交付,就被法院查封了?遇到这种情况,只能自认倒霉,人财两空么?
别着急,今天和大家介绍下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它可以有效排除债权执行。
基于对购房人居住权、生存权这一更高价值的保护,法律赋予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的购房人,也就是房屋消费者,对买受房屋的物权期待权,以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这就是法律上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