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全景摄影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

2022年01月18日16:03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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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R全景摄影作品是否属于摄影作品

——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全景客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系列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在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53幅)、《中国古动物馆》(23幅)共计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客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要求同创蓝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要旨: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本案中,全景客公司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全景客公司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全景客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同创蓝天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全景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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