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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唐山律师解答:提出复核申请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处理: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是否正确?
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基本事实记载错误,大致归纳为三个方面:人、车、路。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当事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于各方的责任认定不公正,应当围绕“各方行为对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展开:
1、对比各方行为所违反法律规定还是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违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还是具体规定。
2、对比各方注意义务的不同(机动车驾驶人比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尽到更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3、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
4、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属于免责情形。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文件之规定,对办案人员处理程序进行客观评价,对于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在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前提下,复核机关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来源:家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