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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卸货过程发生事故致死,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01月18日16:36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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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惠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闫卫卫成功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

李某与王某、某运输公司、某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惠民县法院立案受理后,闫卫卫及时查阅卷宗研究案情,积极联系当事人,梳理案件争议焦点,并积极协调各方调解,终因各方分歧较大未能成功达成调解。虽然闫卫卫对案情早已了然于心,熟知法条,深谙法理,但她开庭前还是习惯性梳理检查一番,以高度的责任感和高效的工作作风开庭审理案件。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原告李某在承包某公司天然气管道工程后,雇佣本案受害人张某在该工地工作。同年8月24日,被告王某驾驶车辆为该工地运输螺旋焊管,受害人张某在该车上卸管子时,因车厢挡板突然断裂,随管子滚落车下被砸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李某与张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3万元。该车的驾驶员和车主均系王某,车辆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并且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的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张某和王某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各承担50%的责任,且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被告运输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张某已被砸滚落车下,故张某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去解释,“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应当包括被保险机动车的静态使用过程。故张某在被保险车辆卸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保险事故。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货车停靠在工地卸货过程中发生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应适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3万余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下一步,惠民县人民法院将着力抓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转化,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法院审判业务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惠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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