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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为逃避过户将房子转让给婆婆 法院:转让无效 必须过户

2022年01月18日16: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儿媳为逃避过户将房子转让给婆婆 法院:转让无效 必须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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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过户,被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将房屋产权份额转移走,法院就没有办法了吗?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时见招拆招,成功化解了这样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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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张某桂在与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张某桂以70万元价格购买曾某在青山区某小区面积为90平方米的还建房一套,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办理不动产权证。协议签订后,张某桂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一直在该房屋居住。2021年3月,案涉还建房已具备办证条件,曾某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登记为自己以及母亲肖某、儿子吴某智。张某桂得知后,多次要求曾某履行配合办理过户的义务未果,无奈之下起诉至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

法院受理案件后,于4月6日向被告的代理律师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材料。不料曾某在4月9日将自己享有的该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了自己的婆婆张某慧,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法院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通知曾某本人到法院说明情况,但均被曾某拒绝,曾某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出具一份《情况说明》,称将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婆婆的原因是婆婆在拆迁时帮过忙,想要补偿婆婆。法院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另一案中,曾某采取类似手法,在原告起诉后将房屋转让给了案外人。于是法院立即追加曾某的婆婆作为被告,在无法联系到曾某婆婆的情况下,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了应诉的法律文书。在庭审时,曾某的代理律师表示,曾某的婆婆在与曾某交易时,从未去过该案涉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定,曾某婆婆的购房行为与常理不符,曾某婆婆并非善意购房人,法院遂判决曾某向曾某婆婆转让其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并根据《房屋买卖协议书》判决各被告必须配合原告办理该案涉房屋过户。

来源: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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