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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的普及带来了出行的便利
也带来了停车的焦虑
有时为了抢一个车位
化身成为“藤原拓海”一般
各大开发商也看准了市场相继推出了各种与买房、车位有关的优惠活动,有的甚至推出“买房送两个车位”的承诺。那么,有的小伙伴可能会问了,一个房子真的可以附带两个甚至多个车位吗?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买房时开发商承诺送两个车位却迟迟未兑现产生的纠纷。
2014年11月,林女士的父亲与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就涉案房屋签订认购书,手写约定“赠送产权车位2个”。
2016年3月,经双方协商,林女士与该房地产公司直接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
但是,房地产公司却迟迟未按认购书手写约定赠送相应产权车位。无奈之下,林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协助办理两个车位的过户登记或支付相应折价款50万。
林女士诉称
2014年房价还不高,开发商为了促销一般都承诺购房送车位。当时房地产公司的销售手段之一便是给优质客户赠送车位,其全款购买了房屋,属于优质客户。
父亲和该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小汪联系,确认购房即获赠两个车位后方签订房屋认购书,并由小汪将上述承诺手写在认购书中,认购书加盖了被告公章,说明承诺系真实有效,系附义务的赠与。在其购房且获得产证后,房地产公司应该履行赠送义务。
房地产公司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买一套房子送两个车位事实上无法履行。
根据林女士提供的《认购书》,其第二页书写的“赠送产权车位两个”字迹模糊不清无法有效辨认其书写人,不排除为自行书写的可能性,也无法证明此为房地产公司的承诺。根据上海市购房政策,小区内产权人(即每户)仅可购买一个车位,赠送两个产权车位实际不可能履行。林女士也未提供“车位抵用券”“车位赠送券”等有效证明,因此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
林女士已提供认购书(第二联客户联),确载有“赠送产权车位两个”约定,如房地产公司认为非本公司所做承诺则需就其反驳提供相关证据,如未提交房屋认购书(第一联销售联),则需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为了有效解决纠纷,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经过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房地产公司协助林女士办理一个车位的过户登记,另外一个车位免租金出租给原告,租期20年。
通过这个案例
买房的小伙伴们可要注意了
买房子签署合同时,对于开发商承诺“买房送两个车位”的优惠活动不要盲目相信,一定要结合房屋所在小区的具体情况,考察房屋和车位的数量比是否真的能够满足开发商所承诺的优惠力度。此外,当地有关于房屋和车位的购买政策规定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免后续过户产生障碍。
在与开发商签署合同的时候,一定要留存好证据,对于开发商所承诺的赠送车位的条款,最好在合同中注明车位的位置、大小、编号、交付时间等明确信息。
对于开发商来说,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具备诚信意识,不得采取“多送车位”“买一楼送的花园是公共绿地”等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还应当具备公平意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签订加重消费者义务减轻己方义务的合同。
法条索引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来源:上海青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