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温度不够业主拒交供暖费 举证不足导致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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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天到了,小王住的小区里供暖一直供不上,业主总是投诉,也没啥效果。小王自己说“我年轻,冷点儿不怕”,但是家里老人冻得关节疼,住了好几次医院。
因此,小王一气之下不交供暖费,供暖单位将小王起诉至法院。
小王以温度不达标为由进行抗辩,但在举证环节,小王却没有拿出证据,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支付供暖费2700元。
法官提示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业主觉得供暖温度不达标,应该提供供暖温度不达标的证据。
证据包括什么呢?通用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明确,采暖期内,在正常天气情况下,对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住宅,或经过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改造的住宅,协议中的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
供热公司需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格的供热服务,要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
除了入户测温,如果业主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小区供热单位反映,要求上门测温,同时可拨打市政供热服务热线12345反映。
如果上述途径还不能解决相关问题,居民诉诸法院,业主可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保留测温记录。
如经过检测确定室温不达标,可申请向所属供热企业退还相应天数的供暖费。
供热公司针对业主提供的测温报告,应对温度达标承担举证义务,否则应适当减免供暖费。
当然,从节约资源能源的角度来说,天气温度比较高的情况下,供暖公司适当降低供热的温度,我们应该支持。
有人问如果住宅未居住是否仍要交纳供暖费?
这要看住宅是集中供暖还是独立采暖。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以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缴供暖费。
这是因为,一方面基于供热的系统性,用户不得自行切断、改变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供热系统的正常运行。
另一方面,由于供热辐射性和热传导性,热量会自发地由高温物体传到低温物体,据此而言即使业主切断了暖气设备,房屋仍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供热服务。
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规定,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式的用户,在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采暖及共用供热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经与供热单位协商,就暂停供热时间、交纳基本费用等事项达成一致后,可以由供热单位暂停供热。但即使用户和供热单位达成了一致的暂停供热的协议,业主亦需要交纳基础供热费。
来源:京法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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