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最好的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taiyuan/
小玉是智力残疾二级残疾人。父亲与生母离婚时约定将房产留给小玉。可没想到,父亲再婚后,与继母一同将房屋出售用以购置新房。继母还侵占政府发给小玉的生活补助费,用于抚养她同父异母的弟弟。小玉作为原告、小玉爷爷作为法定代理人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近日,北京昌平法院一审判决小玉父亲与继母返还购房款及残疾生活补助共计984000元。
2002年,小玉的母亲与父亲离婚,双方约定小玉抚养权归属于父亲王某,王某为小玉的法定监护人。双方名下房产归小玉所有,其他人无权处置,房贷由王某负责。随后,父亲王某与继母赵某结婚,小玉跟随二人生活,房贷也由二人共同偿还。2010年,王某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小玉房屋对外出售,价款为110万元。拿到购房款后,王某夫妻俩将剩余贷款全部还清,并购置新房。2015年,王某与继母赵某离婚。2018年,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小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宣告小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爷爷王老汉为小玉的监护人。
小玉爷爷诉称,小玉父亲与继母擅自出售其房屋,用于购置新房。且小玉继母将政府每月发放给小玉的残疾补助金占为己有,即使与小玉父亲离婚后仍未归还小玉,严重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辩称,残疾人补助卡在他和赵某结婚后一直就由赵某掌握,在离婚后也没有交付给小玉。
被告赵某辩称,卖房是为了小玉上学,给她更好的生活环境。房屋当时是贷款购买的,她与王某结婚后一直共同还贷。至于残疾补助金,是王某同意她用的小玉的收入折抵抚养儿子的,因而不同意返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某与小玉生母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二人均同意将房屋的所有权赠与给小玉,小玉因此取得该套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无论是王某还是赵某均无权处分房屋。二人并非为了紧急保护小玉利益,擅自将房屋出售,构成侵权。小玉的生活补助费和护理补贴是政府机关发放给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是小玉的个人财产,不可挪用和侵占。被告赵某取用该款侵犯了小玉的合法权益,应当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赵某返还小玉卖房款945000元,赵某返还小玉残疾生活补助和护理补贴39000元。
太原律师提醒您,生活中,存在许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民事行为能力上的缺陷,不能独立生活需要有人照顾,因此,法律设置了监护制度,由监护人负责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监护要遵循两条原则:一是利益最大原则,即安排的监护人一定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二是尊重最大原则,即可能情况下,被谁监护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本案中,作为小玉最初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在并非为了小玉利益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损害了小玉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家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