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物业还是归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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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家小区电梯是否也被各类广告充斥?业主忍受广告,物业坐收渔翁之利?是这样么?
最近就有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法院,原因正是这广告收益之争。那么广告利益该归谁?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的。
2018年1月,菏泽某物业公司收取了一笔小区电梯广告费用,共计8400元。2019年1月,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解除了与该物业公司的合同。但在办理移交时,物业拒绝返还8400元广告费。小区业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电梯广告费亦应属于业主共有。故判决物业公司返还8400元。
后该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菏泽中院审理后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释
司法实践中,物业公司通常会提出其对广告费有合理使用的权利,如将广告费用于补贴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以此拒绝返还广告费,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使用要经过业主大会决议,但以下两种情况下有例外:一是用于广告管理支出;二是用于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广告的运营需要物业公司维持,维持是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持成本当然要从广告费中扣除,因此不需要业主大会决议。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用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作出这种规定的意图在于,共有部分收益在业主大会未决议分配时,不能被物业公司等主体不当使用,应当认定该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且该资金也属于业主共有。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广告费的收取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占有权,而非所有权,其义务是将该收益移交全体业主或者业委会,物业公司违反该义务,性质上属于侵权行为。业主是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可以代表业主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对该收益的占有进行返还。由于物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将广告费用于广告管理支出或者专项维修资金,法院依法认定物业公司承担广告费的返还责任。对此,物业企业应遵循民法典的原则和精神,让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更加透明,保障业主真正享受到公共收益。
来源:法豆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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