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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十年未偿还?一张欠条牵出一场“假官司”

2022年01月19日10:4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借款十年未偿还?一张欠条牵出一场“假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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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法院判决书的那一刻,堵在邢云(化名)心里100多天的那口恶气,终于发泄了出来。

这事要从他们的“朋友”吴丙(化名)开始说起。

十年前,邢云夫妻向吴丙借款数万元;十年后,也就是2021年年初,吴丙手持一张欠条,一纸诉状将邢云和其丈夫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

然而,事实却是,因为不堪忍受吴丙的催收,邢云夫妻俩早已将借款及利息如数归还对方,此次被起诉,夫妻两人不免感到愤怒和心寒。

最终,在翻箱倒柜找出三张收到条之后,邢云夫妻俩得以自证清白,同时揭开了这场虚假诉讼的“画皮”——原告忙活了半天,分文没得到,还被法官训诫,同时要承担诉讼产生的费用。

7月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法官朱晓睿详解了这起蹊跷“借贷纠纷案”背后的是非恩怨。

因为一张欠条 他们无奈成了被告

2021年年初,吴丙一纸诉状将邢云夫妻俩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偿还十年前的借款。

吴丙在诉状中声称,自己和邢云夫妻二人系朋友关系,十年前,邢云夫妻俩因做生意急需用钱,遂从他手中借款。吴丙说,因为是“朋友”,自己连利息都没有收取。

庭审中,主审法官朱晓睿在问及吴丙该笔借款的经过时,他“气愤”地表示,借出款之后,自己一直未找到那张欠条,而邢云夫妻俩这么多年也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他甚至不知道对方的行踪,因此,当欠条重新被找到之后,吴丙选择将他们夫妻俩告上法庭。

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轮到自己答辩时,邢云早已憋了一肚子气。她说,十年前,自己和丈夫因为家中遭遇意外事故急需用钱,无奈向吴丙借款。

和吴丙说辞不同的是,邢云表示,他们夫妻俩之前和吴丙根本不认识,对方专门做放贷生意的,而自己的借款早已归还完毕,连带着高额利息都已经还清。

回想起当时的情景,邢云气愤地表示,当年吴丙带人上门催收借款,给她和家人造成了很大困扰。之后,她便从亲戚朋友那里借了钱还给了对方,有三张吴丙和其朋友出具的收到条为证。

翻箱倒柜找出证据 借贷纠纷原是闹剧

这三张收到条,邢云翻箱倒柜找得很辛苦。如果不是今年年初吴丙的一个电话,她根本不会想到,这三张小纸条能成为她和丈夫自证清白的“不二法宝”。

2021年1月份,多年未曾联系的吴丙,给邢云的丈夫打来一个电话,电话里,对方态度很柔和,但问的问题却让邢云夫妻俩有点懵。

吴丙又提及夫妻俩当年的数万元借款,他连声发问,欠条在自己手中,借款何时归还?

明明已经连本带息还清借款,为什么时隔多年后,对方又来讨债?

邢云随即向吴丙表示,自己早已还清贷款,但对方让她“拿出证据”时,她一下子没了底气——当初还清借款时,的确是收到了吴丙和其朋友出具的收到条,但这么多年,早就不记得三张收到条丢在了哪里。

接到这个电话不久,邢云夫妻俩就被吴丙告上了法庭。就在两人心急如焚的时候,转机出现了,从而也让整个案件出现了大反转。

朱晓睿说,自己最初认为这只是一起简单的借贷纠纷,但是当邢云当庭出具那三张收到条时,她才发现原来这是一起“假官司”。

对于三张收到条的出现,吴丙又声称,其中的两张是朋友代他签的。在经过法官允许后,吴丙当场与其朋友通了电话,确认了两张收到条的真实性。

然而,在对另外一张金额最大的收到条进行质证时,吴丙又提出了意见。他说,虽然落款是自己的另外一个名字,但并不是他本人的字迹。

那么真相究竟是什么呢?

笔迹鉴定还原真相 虚假诉讼现出原形

一个说借款加高息均已还清,一个说收到条并非自己签字,双方各执一词。无奈之下,邢云对朱晓睿提出,可对有争议的那张收到条的签名字迹进行专业鉴定。

朱晓睿一边考虑邢云的建议,一边继续追问吴丙借款细节。此时,原本表现得颇为生气的吴丙言辞闪烁,表情略带慌张,对于当初的借款过程也描述得断断续续。

在综合所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表现后,法庭决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那张“问题”收到条进行字迹鉴定。鉴定费3600元暂由邢云支付。

一个月后,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结论为收到条中姓名落款字迹系吴丙所写。此后,吴丙仅委托律师出庭,自己不再露面。

案件至此真相大白。依照这个鉴定结论,邢云夫妇已足额还清了该笔欠款。法官随即对吴丙进行了训诫,并告知他,字迹鉴定费用系其虚假诉讼行为所致,应当由他支付。

最终,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出具了该案判决书,判令驳回了吴丙的诉讼请求,并让其支付字迹鉴定费3000余元。

12日,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赵耀彤表示,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从表面上看,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伸张权利”,实际上却是为了达到个人的不法目的,“它不仅干扰了案件正常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导致矛盾扩大、诉讼周期延长、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还严重削弱司法公信,影响社会秩序稳定”。

朱晓睿同时提醒说,在民事经济纠纷中,一定要注意重要证据的保存。如遇故意毁损证据的情况发生,一定要对突发事件采取报警或其他措施等固定证据。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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