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撕成两半的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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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收条就是2018年的时候和其他收据一起撕毁的。”
“不是的,是因为我平时翻折次数太多才成两半的……”
近日,未央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因一张“撕成”两半的收条争执不下。
案情简介
2016年,原告某综合百货商店与被告某饺子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配送饮料、酒水等货品,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结清款项。截至2018年,被告共拖欠货款1.2万元,多次催要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证明以及现场谈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表示以前的所有票据均作废。而被告则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现场谈话录音,证明2019年其已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货款。
法官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收条已从中间分为两半,且仅标注了月份和日期并没有具体年份。原告称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和证明时,将包括该份收条在内的所有票据全撕毁了。被告则称该收条分成两半系其保管不当、平时翻折所致。
因被告不能证明所提交的收条系原告2019年所出具,且原告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多次询问其2019年是否还钱,被告均答没有还,该谈话内容与被告答辩意见相互矛盾。而被告提交的现场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还款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过了几日,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规定明确了以下内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主张,就应当提供证据。第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围绕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进行。第三,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证据,应当达到证明待证事实的程度,如果不能使事实得到证明,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无论是《借条》还是《收条》,如果仅撕毁了边角而不影响主要内容,是可以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的,但如果整张条据撕毁且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证明力往往较低。希望大家增强证据意识,妥善保存好借条、欠条等票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来源:西安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