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活动中因工程量清单漏项,中标人能否要求补足漏项工程款
江西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jiangxi/
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因工作失误或存在低价中标拟再通过今后办理签证增加工程量的心理造成投标文件中遗漏工程量的现象时常发生。一旦投标人被确定中标后,在具体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和工程结算中就会发生工程量争议,造成所谓未报价的工程项目是否应该列入到建设施工合同范围内或是否应当按实工程结算的纠纷。笔者借一案例结合规定浅析处理原则:
工程案例
某医院工程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招投标活动,计价方式为清单计价。招标方在“投标须知”中声明,“如中标人对项目没有报价的,视为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项目的价款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未报价项目的价款”。宏亚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编制预算,并对工程报价进行投标。宏亚公司后被确定中标,在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前,宏亚公司提出其投标报价中遗漏了门窗部分的工程报价,要求业主和招标人补足工程价款。
引申问题:工程项目中标后是否有权再主张投标文件外工程量价款?
支持者:根据计价规范,工程漏项应该按实结算。
发对者:不可以,违反投标须知内容,并且造成招投标不公平现象,损害其他投标人权益。
律师解析
由于此类现象涉及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能否按照投标人意愿签署以及工程项目投标漏项问题是否有权增加等法律问题,笔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意见评析如下: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和效力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从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和承诺的相应规定看,投标人的邀请招标或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属于要约,招标人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实质上是招标人对其所选择的投标人发出投标内容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性质上属于承诺行为。如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不愿签署项目合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项目合同不能签订的缔约过失责任。
二、中标后投标人能否就变更或增加工程量再要求招标人补足工程价款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除前述中标通知书法律效力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具有法律拘束力外,本案中招标单位已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声明,“如果中标人对某些具体项目没有报价的,视为该项目的工程价款已经包含在其他报价项目的价款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未报价项目的价款”。而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其投标的行为是对招标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响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必须按照《招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故此,在中标后签订项目合同前,中标人无权就漏项问题增加工程款,招标人也无权撤销招标价格条款。否则,违反《招投标法》第46条强制性的规定,既违法又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利益。
三、招标活动中应排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骗取中标。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该条款应该是法律强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虽未明确规定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但项目施工合同中如低于成本报价将会严重影响到工程质量,并可能产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后果,该行为应该被法律所禁止。故项目施工合同中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条款约定无效,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司法实践判例中,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已注意到投标人利用低价中标后续再通过办理签证增加工程量的现象,已对低价中标行为中的价格条款内容作出司法裁判无效的指导性案例。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 作者:朱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