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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经人介绍,于2013年6月1日登记结婚,后因婚后生活存在诸多问题,感情不合,于2015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5年6月分居。王某曾于2016年4月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法院第一次审理,认为双方之间虽有矛盾,但有和好的可能,故驳回王某的离婚请求,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8年5月,王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平分刘某名下的存款。
刘某称王某自第一次起诉至今,一直不能与刘某正常生活交流,双方之间的感情一直难以恢复。王某其名下原有双方共同经营的饭店收入50万元,如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也依法予以分割。王某对此不予认可,其陈述,50万元存款系自己婚前所有的部分财产,而且已经实际支出,尚余款项仅几万元,审理期间,应刘某的申请,法庭调取了王某名下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账户余额为62378元,但有2笔款项,2018年1月,王某柜台取现15万元,2017年王某转账给案外人陈某19万元。王某对此解释为,取现系因为生活开支,案外人转账系还款,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案件分析
婚姻关系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刘某、王某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琐事产生矛盾,在经法院调解、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仍未好转,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本案焦点在于王某是否构成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应如何分割。法律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本案中,关于2笔款项,2018年1月,王某柜台取现15万元,2017年王某转账给案外人陈某19万元。王某对此虽然做出解释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其解释并不符合日常生活的逻辑。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王某存在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故对于王某、刘某名下现有的财产,双方依法平均分割。但鉴于王某转移资产34万元,应由王某补偿刘某20万元。
法院判决:1、准予王某与刘某离婚;2、双方名下现有存款双方平均分割。3、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刘某20万元。
南京律师提醒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侵害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来源:南京法律顾问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