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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历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历城法院办理的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有效保障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刘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处产下一名女婴后,将女婴丢弃在现场独自离开。随后,该女婴被人发现并报警,入院诊断为新生儿感染、新生儿肺炎、高危儿等。目前该女婴健康状况良好,被收养于济南市儿童福利院。
2021年5月,历城法院作出(2021)鲁0112刑初172号刑事判决书,以遗弃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刘某某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21年8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刑终32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弃女婴的生父不详,其外祖父常年在外务工,极少回家,没有照看、抚养被弃女婴的时间,其本人与刘某某感情较差,基本无沟通。其外祖母患有腰部疾病,无能力照看被弃女婴,其本人也无照看、抚养的意愿。
为最大限度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向历城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刘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其为监护人。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
被申请人刘某某对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婴,负有监护、抚养义务而拒绝监护、抚养,将刚出生的婴儿遗弃,使其生命、健康处于危险中,严重损害了婴儿的身心健康,依法应当撤销刘某某对被其遗弃女婴的监护人资格。申请人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被弃女婴出生后一直由其照看、抚养,不仅能够为被弃女婴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被弃女婴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而被弃女婴的生父不详,外祖父常年在外工作,外祖母身体较差,二人并无监护、抚养被弃女婴的能力和意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由申请人济南市儿童福利院取得被弃女婴的监护权,更有利于被弃女婴的健康成长。
历城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刘某某为被弃女婴的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济南市儿童福利院为被弃女婴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法定监护权并非永久有效,若监护人未能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是是司法实践中多部门联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社会各界要协同合作,共同发力,构筑起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坚固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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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来源:济南历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