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主体结构工程,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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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人将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吗?
施工总承包人分包主体结构工程的劳务作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理由如下:
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第5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2016年)规定,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劳务分包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由此可见,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包括主体结构工程劳务部分在内的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2.由于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中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1],劳务作业承包人仅仅是完成建设工程中的劳务部分,除此之外的材料和施工机械均由劳务作业发包人提供,劳务作业分包并不具有建设工程分包的属性。因此,劳务分包主体结构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第78条第2款规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情形,不属于违法分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劳务分包主体结构工程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注[1]: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
来源:建工律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