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输液过程中猝死,家属索赔55万并追究非法行医罪

2022年01月19日14:2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患者输液过程中猝死,家属索赔55万并追究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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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患者任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村卫生室就诊,卫生室负责人王某检查后诊断为支气管哮喘,并沿用患者10天前的处方用药。处方:①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氨曲南粉针3.0g+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②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注射用溴已新粉针8mg;③0.9%氯化钠注射液150m1×1瓶(冲)+呋塞米注射液10mg+喘定注射液0.5g。患者在输到第三瓶时,由其丈夫陪同去厕所期间,突然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后王某对患者急救未果,同病室的病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被送到市医院抢救,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机构尸检,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心脏疾病,导致心肌缺血、缺氧及心功能不全,在输液过程中发生心源性猝死。

患者家属认为,王某作为医生未严格按照诊疗程序为患者诊治,直接依据10天前的处方进行治疗,患者摔倒后也未尽到抢救义务。且卫生室雇佣未取得护士证资格的护士为患者配药、输液,起诉卫生室和王某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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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2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均以鉴定资料不充分为由退回。法院查明该卫生室的负责人为王某,王某具有医师执业资格证,其雇用的护士无护士执业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卫生室属于医疗机构,应对患者提供专业、规范的诊疗服务。其执业医师王某在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问诊不细致、查体不全面,仅有处方笺而未见详细门诊病历,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且其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执业,存在过错。卫生室虽然形式上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疗机构,但其实际上是王某个人独自经营和管理,王某既是卫生室的负责人,又是该卫生室的执业医师,是卫生室的实际管理和经营者,故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酌定卫生室、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15万余元。

医患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患方在二审中主张王某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二审法院依据患方申请中止审理,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此案前王某已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立案条件。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原卫生部印发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随后全国各地市相继出台了相关限输液政策,静脉输注管理逐步严格。

2017年,广东省发文,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严格管理。同年,山东省发文,要求严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且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输注活动,要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广西、河南等多省份均下发文件,限制门诊输液并要求严格控制基层抗菌药物的使用。

今年3月26日,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发布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2020年)》显示,按照给药途径统计,2020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注射给药占56.7%、口服给药占38.1%、其他给药途径占5.2%。注射给药中,静脉注射给药占91.1%、其他注射给药占8.9%。

遵循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的原则,限输液从二甲医院延伸到基层,对社区、诊所影响巨大,虽然村卫生室输液被大范围叫停,但仍有不少村卫生室未经核准擅自开展输液服务,且相关机构的医务人员对急救技能知识掌握不全面,急救药品应用指征不熟悉,对突发应急抢救存有安全隐患。本案中,患者突发出现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卫生室及王某对患者的抢救过程中措施不规范,从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法院认定存在过错。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本案中,王某已获得医生执业资格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因此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但卫生室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亦涉嫌非法行医,如情节严重或将面临刑事处罚。

另外,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本案中,卫生室雇用无相关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进行诊疗活动,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可根据违法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卫生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来源: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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