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补牙后疑断针残留,法院调解后能否再次起诉?
恩施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enshi/
案情简介
患者庞女士(43岁)因牙缺失,到个体口腔诊所咨询装牙事宜,后由该诊所的执业助理医师杜某为其进行左下5、6、7颗、右下7、6、5颗共六颗烤瓷牙的修复,后又为患者安装了3颗义牙。一个月后,庞女士在市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初步诊断为牙列缺失,处理意见为建议牙髓处理后缺牙修复。之后庞女士因口腔诊所在治疗过程中将5、7颗牙齿的牙髓去除向法院起诉,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口腔诊所赔偿患者6000元,并约定双方无涉。
五个月后,庞女士因牙齿不适,在市立医院门诊治疗,经检查为:47牙叩不适,46牙缺失,47中根管高密度影像,根尖区透射阴影。为进一步确诊,庞女士又前往省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47近中根管疑似断针残留,仍未能去除上述根管处的阴影。庞女士认为口腔诊所在对其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再次起诉要求口腔诊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以及两颗牙的种植费用,损失待鉴定后确定。
法院审理
诉讼中,庞女士申请司法鉴定以及后期治疗的费用和两颗牙齿的种植费用,口腔诊所拒绝提供病历原件,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经上级医院检查,庞女士47牙齿中根管高密度影像,根尖区透射阴影,该部位疑似断针残留,口腔诊所未能举证证明其对上述损害不存在过错,且其拒不提供原始病历资料的行为,不仅造成无法鉴定,也无法确定医方是否向患者告知病情及治疗方案,故推定口腔诊所对造成的损害存在过错,判决其赔偿庞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400余元,后续治疗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口腔诊所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双方已经在此前达成了调解协议,庞女士之后发生的费用与其诊所无关,属于重复起诉。二审法院认为之前案件中的主张系针对两颗健康牙齿牙髓去除产生的损失,其民事诉状及调解笔录中均未涉及患者牙根残留断针的问题,当时并不知道断针遗留,不属于重复起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家对口腔健康的问题越来越重视。医疗市场的发展以及患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导致了口腔科的医疗纠纷数量也呈上涨趋势。口腔医院、口腔门诊部、口腔诊所,一般定位为盈利性医疗机构,不管是在医学技术上,还是在医师执业注册序列里,口腔科都属单独序列。口腔治疗是一种侵入性治疗,设置准入标准高,对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都有很高的要求。
2010年原卫生部印发《诊所基本标准》,对诊所的标准进行了更新,同时对开设数量较多的口腔诊所单独规定了基本标准,要求至少有1名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每增设2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口腔医师;设4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每增加3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1名注册护士。设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设2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每台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中每口腔综合治疗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9平方米。
2019年国家卫健委又下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在实行《通知》的10个城市内,口腔诊所医师的门槛进一步提高,口腔诊所医师要取得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口腔诊疗工作满5年,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设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的,至少有1名具有口腔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这意味着,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新的标准将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实践中,口腔诊所存在很多运行不规范的现象,出现口腔科外包、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非法行医、收费标准混乱、消毒不合格、套取医保基金、“寄生”在社区卫生服务站等问题,具有很大的医疗风险,为此全国多个省份相继出台相关文件予以规范。在医法汇接待的咨询案件中,口腔诊所不写或者不按规定书写病历、怠于履行知情告知义务等情形屡见不鲜,一旦产生纠纷,医方往往就会存在类似本案例中的医疗机构,因无法提供病历材料而处于不利的境地。个体口腔诊所也属于医疗机构,其不仅要按照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材料,而且还要按照规定保存病历资料,同时诊所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也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要求患者签字留证。本案中的口腔诊所就是因为病历书写不规范,无法提供原始病历资料,从而被法院推定存在过错。
关于重复起诉的问题。重复起诉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事实和理由而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法院提起的诉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与之对应的是“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受理。但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中,口腔诊所在治疗过程中将庞女士健康的牙髓拔除,经法院调解口腔诊所已赔偿庞女士6000元,第一次起诉的起因的健康的牙髓被拔除,当时患者并不知道牙根残留断针的损害,第二次起诉属于发生新的事实,是同一医疗行为,造成的两个损害结果,所以并不属于重复起诉。
来源:医法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