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6岁老人住院期间从窗户跳楼,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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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岁老人住院期间从窗户跳下后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请赔偿40余万元。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老人跳楼身亡,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
陈某因患有肺结核入住南京某医院治疗。为病人办好住院手续后,患者家属即离开,聘请了一名护工照顾陈某。入院5天后,陈某在医院四楼坠楼身亡。陈某住院病房是单人间,有外推式窗户,可开30公分,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约为120cm。公安部门排除他杀,根据陈某的坠亡地点,陈某系从病房窗户中跳楼坠亡。
派出所对陈某生前护工做询问笔录,该护工陈述陈某在跳楼前与平时一样,没有什么反常,与医院也不存在矛盾,陈某住院时由其家人送到医院,此后没有家人再来看望陈某。
对于医院是否尽到了公共场所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死者家属和院方各执一词。死者家属遂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诉称:陈某在事发时已76岁高龄,且患有肺结核病,在其身体状况相对虚弱的情况下,仍能够爬上窗户,并从窗户跳下,南京某医院作为传染病医院,应将病房窗户全部封闭而未封闭,存在过错。
医院辩称:窗户平时关闭是基于传染病防治的要求,但完全封闭不符合消防要求。患者借助凳子坠楼,是其主观的行为,并非医院安全保障不到位所致。
法院: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陈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及事发前并无任何异常,医院亦有定期查房,经法院现场勘验,案涉病房窗台高度约120cm,窗户为侧向开启,开启度小于30cm,正常情况下不会因疏忽大意而从高楼坠落。
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病房窗户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完全封闭不能打开。陈某死亡系其自身跳楼所致,与案涉病房窗户是否能够开启并无直接关联,作为医疗机构南京某医院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陈某的死亡与医院管理职责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南京中院。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余思
生命的逝去让人扼腕叹息,但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的严格界定和证据支持。医院负有一定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应任意扩大。老年人患病后容易产生消极心理,家人应多些陪伴与关心,做好心理疏导。法院拒绝“和稀泥”式的判决,一纸判决引领社会导向,告诫每一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提醒家属们要对老年人多些精神关爱。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