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坠井谁之过 法官断案止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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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走在人行道上的儿童
不慎坠入无任何警示标志
和防护措施的弱电井内头部受伤
谁之过?
近日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因地面施
工地下设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一名9岁儿童。2020年7月8日随父亲在阿温大道某加油站对车辆加油时,应加油站的要求,李某须独自从加油站入口下车经人行道走到加油站出口,待加油完成后父亲驾驶车辆出站,而父亲出站后却未发现李某踪迹,遂沿着加油站出口旁的人行道寻找,后在人行道中段的一处弱电井内发现不慎坠井头部受伤的李某。
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李某的父亲遂将对弱电井享有使用权的4家通信公司,以及事故发生时对该弱电井所在路段进行施工的某建筑公司列为被告,起诉要求上述被告共同对李某因坠井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经法官审理查明,4家通信公司是该弱电井的使用者,对该弱电井依法负有巡查、养护、维修和安全管理的责任。但某建筑公司承建该弱电井所在路段的修复工程施工项目,在施工期间,该弱电井处于建筑公司的管控之下,事故发生时,建筑公司为进行工程施工而使弱电井的井口暴露在外,却未对井口进行有效遮挡、未设置防护或安放警示标志,致使李某跌落弱电井内受伤。
因此,一、二审法官均认为,李某受伤的窨井正处于建筑公司的施工路段,当时该工程尚未完工,建筑公司因施工对窨井负有管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示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因某建筑公司并未对施工路段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亦未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4家通信公司在本案中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路上没有盖的窨井,工程施工导致的深坑,这些围绕在我们身边的“陷阱”,给人们的出行、生活屡屡带来伤害,而对满怀好奇、活泼好动的孩子所造成的伤害就更让人痛心。井盖安全离不开监管问责,在示警有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的同时,也希望各位家长加强保护,让我们的孩子远离危险健康成长!
来源: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