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担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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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老白与老郑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因想给老郑介绍业务,2019年年底某一日晚上,老白邀请老李、老侯、老赵、老贾等四人前往某饭店吃饭。老郑仅与老白、老李相识,其他三人与老郑都是第一次见面。老白携带了三瓶白酒,在饭店吃饭时除老侯未饮酒外,其他五人共饮约一瓶白酒。饭后老郑邀请其他五人前往附近KTV唱歌,都在KTV喝了啤酒。期间老李提前离开了KTV,活动结束后老贾自行打车离开,老白、老郑、老侯、老赵本打算在附近宾馆住一晚,于是由老赵打车与老白、老侯、老郑回到饭店,老侯未下车乘坐老赵打的车离开,老白、老赵、老郑下车后,老赵先打车离开。老白与老郑走到附近环岛,老郑让老白先回去,于是老白就自行离开。后老郑于次日凌晨因醉酒驾车发生单方事故死亡。老郑家属与其他五名聚会同饮者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其他五人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五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白作为饭局的组织者,与老郑是相识多年的朋友,在所有人中与老郑关系最为亲密,其让老赵先行离开,使护送、照顾老郑的义务归于其一人,老白未对老郑酒后驾车进行劝阻,未将老郑安全护送,疏忽大意、放任醉酒的老郑驾车,故对老郑的死亡有一定的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内涵主要在于,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的构成,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缺一不可。其中过错,是决定侵权责任构成的关键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结合前述案例来看,对于过错的认定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关键。宴请与接受宴请是一种正常的、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而在宴请中共同饮酒,也是社会交往活动的正常行为。通常情况下,同饮者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只存在道德上的义务,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使同饮者产生作为义务:一是同饮者在共同饮酒中有不当先行行为,例如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如果不当先行行为使有的饮酒者陷入危险状态,有不当行为的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以避免危险的发生。如果未尽注意义务,可以认定存在过错。二是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此种情况下只有重大过失才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五被告存在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同饮者没有不当先行行为,但有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其他同饮者有一定注意义务,以便妥善安置醉酒人,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此时同饮者的注意义务依据其角色定位、亲疏关系等因素呈现出差异,在实践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老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酒量应当有明确认识,适度而有节制的饮酒是一个成年人自己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最终,法院综合各类因素认定老白对于老郑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并作出了本案的判决。
来源:朝阳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