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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产前检查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的,应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王洁颖、董鹏程诉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在产前检查过程中违反告知义务,侵害夫妻知情权和生育选择权,造成有先天性缺陷的胎儿出生,应当赔偿夫妻特别抚养费和精神损失。特别抚养费是指抚养该有缺陷孩子比抚养一个健康孩子必然承担的额外费用,包括医疗费、特殊教育费等费用。
案号:(2015)二中民终字第119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2.医务人员隐瞒诊疗信息致鉴定意见考虑不充分的,法院可结合案情对医疗过错鉴定意见进行调整——李延起、李清燕等诉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鉴定意见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医务人员缺乏诚信、隐瞒相关诊疗信息,鉴定意见对此未予考虑或考虑不充分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对鉴定意见作出适当调整。
案号:(2015)平民初字第641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6辑(2017.10)
3.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石景兰、杨桂清、鲁峥、鲁静诉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医疗侵权案
本案要旨:其他人身侵权与医疗侵权共同作用造成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确定医疗侵权责任后,再认定其他人身侵权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三中民终字第056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10辑(2017.4)
4.患者不能对其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进行举证的,不能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陈某娟诉武汉市某区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诊疗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但对于该诊疗活动引起的后果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才经过鉴定确定,且后续治疗一直持续到《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的,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患者仅主张医疗机构有伪造、篡改病历的嫌疑,但不能对此举证证明的,不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受害人究竟系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应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害人的户籍为标准,并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常居住地、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确定。
案号:(2014)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21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5.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翟明武等诉慈溪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低治愈率患者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依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医疗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极小。为平衡医方和患方利益,在此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可借鉴存活机会丧失理论,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代替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医方和患方的举证责任进行合理分配,并将期待适当治疗利益作为赔偿对象,以比例因果关系原则为基础,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
案号:(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186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6.当事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否则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黎国顺诉宜昌市夷陵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本案要旨:目前各级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究竟由医学会还是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首先须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意见一致,否则,由法院依法依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案号:(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1043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9辑(2014.3)
7.医院违背患者意愿实施手术,虽然挽救了患者生命,但患者有权要求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刘某诉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违背患者意愿的医疗手术,虽然医疗机构的行为挽救了患者的生命,符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但医疗机构的此种行为未经患者同意,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或知情同意权,患者要求医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号:(2010)西民初字第146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4辑(2013.2)
8.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包含患者合理使用的非医保药品费用——高某诉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医院经常以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不属于医保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相关费用。对于患者使用的此类药物及由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法院应当结合案情对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必要时应通过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对患者病情及用药综合加以评判,从而认定患者用药及医疗费用是否合理。
案号:(2010)闵民一(民)初字第127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81辑(2012.3)
9.医院应承担医疗过错致患者二次医疗的费用——尹某诉泗阳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患者必须施行第二次手术进行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就其对患者造成的因第一次医疗不当所产生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0)宿中民终字第092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77辑(2011.3)
10.感染艾滋病原因不明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何翔保、王梅群诉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郴州市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输血遭受感染,面对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之间因果关系不明的情形,法院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同时,根据当事人的损失是否严重、经济状况、有无其他救济途径等实际情况,合理裁量对感染艾滋病者及家属经济补偿的数额。
案号:(2017)湘10民终166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9.5
1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死亡患者近亲属有权提起死亡赔偿金请求之诉——余恩惠、李赞、李芊诉重庆西南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受害人因加害人的民事过错行为致死,近亲属将不能获取其未来创造的物质利益,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就是对这部分财产损失的赔偿。医院对患者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致使患者死亡,具有民事过错行为侵害生命权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样会对近亲属造成这种物质利益损失,侵权人应当就此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不宜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规定为由驳回原告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案号:(2013)民抗字第5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12
12.社会医疗保险垫付的医疗费不应在损害赔偿中扣减——姚某、吴某洁诉中日友好医院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被侵权人与侵权人、患者与社保部门建立的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并不存在竞合关系,将社保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医疗费在医疗损害赔偿中予以扣除,有违侵权法及社会保险法之立法本意。追偿制度缺失致社会保险基金大量流失问题应予重视,人民法院应该将生效判决的内容告知社会保险机构,以便于社会保险机构掌握相关信息从而灵活行使追偿权。
案号:(2011)二中民终字第2206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14
13.不能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致病患被宣告死亡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等诉无锡市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病患在医疗机构就诊过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病患家属就此向医疗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公民被宣告死亡属于法律推定,不能等同于自然死亡,但无论是被宣告死亡,还是自然死亡,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或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或过失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对病患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号:(2011)锡民终字第103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0
14.输血感染疾病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李某诉高邮市人民医院、扬州市红十字中心血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对输入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问题,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进行了规定。该规定可视为输血感染疾病的医疗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案号:(2010)扬民终字第0202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2
其他参考案例
1.不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汤某、温某诉范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案号:(2015)周民终字第1017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12日第6版
2.接种疫苗致病赔偿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张桐诉开县和谦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接种疫苗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预防措施,但存在因接种疫苗引起异常反应致病的风险,理论上难以排除偶合事件,因果关系的判断应适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案号:(2013)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09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09月19日
3.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常规操作规范,或应发现而未能发现症状病因,延误诊疗,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担责——高成玲诉邳州市人民医院过失诊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行为前,应当根据诊疗方案可能给患者带来的医疗风险,对患者的病情、体质和既往病史等信息进行详细检查和询问,据此做出相应的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并应将拟采取的诊疗方案和医疗风险等重要信息以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患者,如未尽到询问和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医务人员诊疗行为不符合国家医疗行业协会等机构确定的常规诊疗操作规范,给患者造成损害;或依照当下医疗水平,应当发现而未能发现患者症状病因,未能及时开展对症救治,延误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邳民初字第4836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2辑(总第38辑);(2015)参阅案例21号
4.发回重审的损害赔偿案件,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重审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为计算标准——杜军萍与王巧婵、澄城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本案要旨:损害赔偿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计算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以重新审理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作为计算赔偿的标准。
案号:(2014)陕赔民申字第00765号
来源:2014年陕西省参阅案例
5.不能排除医疗机构过错对损害后果影响时,应认定二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宁红贵等诉九龙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医疗损害鉴定对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考虑的是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必然”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时,对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患者受到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医疗损害鉴定书的认定;在不能排除医疗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情况下,应认定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酌情判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4)苏中民终字第0875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辑(总第35辑);(2014)参阅案例79号
6.无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吴菊燕因祛斑美容致容貌受损诉金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的美容会所,超出许可经营范围非法开展创伤性美容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号:(2013)通中民终字第1761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辑(总第33辑);(2014)参阅案例50号
7.医院术前告知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过错责任——雷某某诉南京儿童医院未履行适当告知义务致接受新医疗手术致损要求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患者在医院进行诊疗中,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术前常规告知之外,还应向患者全面、客观、真实地告知该患者的病情是否有立即手术的充分必要性,及采用尚处于推广阶段的新医疗技术的风险性,使患者作出同意接受该医疗行为的决定是建立在其真实及自愿的选择基础之上的。如医院违反该充分告知义务,在告知过程中存在倾向性引导,致使患者在未充分了解自身病情和认知风险的情况下选择手术,并产生损害后果,医院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案号:(2009)鼓民再初字第3号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辑(总第25辑);(2013)参阅案例9号
来源:小光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