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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1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历时8年的“李建雪医疗事故罪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宣判长乐市妇产科医生李建雪无罪!
案件经过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分娩住院手续,入住该院妇产科三楼一号床,后离院回家待产。期间,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作为经管医生接诊,并为陈某进行了产前检查及开具检验单。次日上午吴某下班时,部分检验报告结论未出,吴某也未及时主动跟踪或者交代接班的医生查看,致陈某检验报告单上"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g/L、白蛋白21.4g/L、尿蛋白+3"等检验异常结果至产前无值班医生查看了解。
2011年12月31日,陈某返回该院待产,于当晚21时送入产房分娩,李建雪未查房了解陈某的病情。21时30分左右,陈某顺产一女婴后阴道出血不止,李建雪赶到产房进行处理,并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到产房。陈某分娩过程中,王某发现陈某没有分娩前的化验检查报告,从电脑调出查看后发现检验结果异常,并嘱咐李建雪继续观察。
2012年1月1日凌晨,李建雪判断,产妇生命体征已平稳,遂吩咐助产士等人将其从二楼产房送到三楼病房。2时45分,产妇出现烦躁表现。院方记录显示,此时产妇脉搏144/分,呼吸23次/分,血压94/45mmHg,血氧饱和度86%。有关调查部门此后指出,随后这些生命动态体征指标不断恶化。3时20分,产妇“手乱动,在床上翻来覆去”,其脉搏123/分,呼吸23次/分,血压110/50mmHg,血氧饱和度降至76%。李建雪到达病房并再次通知二线医生王春兰到场,叫护士输液并做抽血检测,但产妇失血过多。李建雪开了第三张取血通知单,血库回复“没血”。王春兰赶来,看到产妇“很躁动,呼吸浅表不规则,心音低钝,压人中没反应,口吐大量食入物”。一名内科医生看到,产妇眼结膜无血色,瞳孔放大。摸不到脉搏,用听诊器也听不到心跳。通过各种手段,未能让产妇恢复心跳。
2013年1月23日,李建雪因此事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
2013年9月29日,长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李建雪等三人涉嫌医疗事故罪,向长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2014年10月16日,作为当天值班医生的李建雪被单独提起公诉。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称,被告人李建雪身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医生,在对产后出血病人陈某的诊治过程中严重不负责,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7年12月4日,一审法院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雪未检查产妇的化验报告单、分析化验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不能及时了解病情,未充分做好防治产后出血的准备工作,对病人认识不足,不能及时发现危急情况,以致不能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造成产妇病情持续恶化,导致其最终死亡。一审法院判处李建雪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李建雪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19年6月26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建雪的上诉进行了公开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产妇是否患有子痫前期重度等基础疾病及其对分娩、产后出血的影响,产妇的死因,以及李建雪对产妇的诊疗是否符合诊疗常规、是否正当履职等方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李建雪只对新入院、待诊断的产妇查房一次、未重点巡视、没有主动查看化验单违反诊疗常规,导致的对产妇病情认识不足、诊断错误、没有采取预防产后出血措施等后果,应当承担医疗责任。
福州市中院经过审理查明,关于值班医师和经治医师等医生的岗位职责,以及李建雪是否履行其职责的问题,一审评判认定错误,上诉人李建雪已履行了其值班医师的职责。
综合案件事实、证据,福州中院认为,上诉人李建雪对产妇陈某实施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常规,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且案发后没有对陈某做法医鉴定,导致陈某死因不明。
2020年6月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宣判李建雪无罪。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结语
“李建雪案”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不仅因为该案历时长达8年,还在于该案涉及医患关系、医疗事故罪认定等诸多问题。二审法院在认定患者死亡原因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时,明确指出认定死亡原因的依据必须具有唯一性、排他性,该标准对于维护医生的执业安全及缓和医患矛盾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医疗行为天然存在一定风险,存在合理标准以区分正常的医疗结果与医疗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