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身亡能否继续试管婴儿手术?妻子与医院打了一场默契官司

2022年01月19日15: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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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亡后,妻子希望继续“试管婴儿”手术,但是当事医院很为难,无奈拒绝实施相关手术。围绕着是否应该继续“试管婴儿”手术,原告方小琴(化名)和医院打了一场“默契官司”,让法院来裁决。

6月23日上午,江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下称:梁溪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胚胎移植手术”纠纷案件,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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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尝试“人工助孕”不顺

丈夫又不幸身亡

小琴和丈夫均来自安徽,此前在江苏江阴做养殖生意,两人生活得幸福和睦。但他们有一个遗憾,就是婚后一直没孩子。听到身边的朋友说,无锡有医院可以实施“试管婴儿”手术,并且那位朋友还成功有了孩子。在对方的建议下,小琴两口子专门到无锡,在当事医院进行诊治,并在医生的建议下,决定实施人工助孕。

2016年8月,签署了相关协议后,院方为小琴夫妇实施了胚胎移植手术,但没有成功。一心想要孩子的两人没有灰心,决定等小琴调理好身体后,继续去医院治疗。

2017年5月,小琴和丈夫再次至医院要求实施人工助孕,医院对他们分别实施了取卵术和取精术,并成功培育出4个胚胎。由于取卵术后过度刺激,小琴胸腹腔积液,当即入院治疗。关于胚胎,小琴夫妇要求医院采用低温保存技术保存这些胚胎,并签署了《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两人声明在医院接受体外受精手术。

考虑到第一次手术的失败和此次取卵手术后的身体反应,夫妻俩决定等一等,继续调理身体,为后续的胚胎移植做好准备。

正当二人憧憬着未来,不幸却突然发生。2019年7月,小琴的丈夫在一起事故中意外死亡。丈夫去世后,小琴在其父亲和公婆的支持下,决定去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她的要求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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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后妻子单身

医院:有规定不能为单身妇女做此类手术

医院的理由是,继续手术,院方就违反了原国家卫生部之前颁布的相关规定。

原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的规定,辅助生殖技术必须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小琴丈夫去世前两年均未至医院试行胚胎移植手术,其生前签署的知情同意书不能延续至死亡后,且其不再能签署胚胎解冻及知情同意书。

同时,双方签署的《胚胎冷冻、解冻及移植知情同意书》明确载明,胚胎首次冷冻费用只含有3个月的胚胎保存期,小琴夫妇在保存期间两年以来从未补交过冷冻费用,视为主观放弃胚胎。且小琴现为“单身妇女”,根据原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保护后代原则、公益原则规定,其不能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手术。

这当中,最主要的障碍,是卡在小琴丈夫“签字”这个环节。实际操作中,在胚胎移植的环节中,医院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一起签字认可才能实施手术。此外,小琴“单身妇女”的身份,也是不符合继续手术条件要求的。

“当时就说,缺少我丈夫签字,难道我要让尸体回来签字吗?现在这个情况,并不是我们故意的。”小琴坦陈,院方拒绝时,只觉得院方“太苛刻”了。自己和丈夫都是来无锡打拼的普通人,第一次尝试了失败,再去第二次,正是明白每一次手术的费用并不低,加上考虑到自己身体的实际情况,才会态度谨慎,并一直“耽搁”,不想丈夫突然身故。

“要说知情同意,自愿选择,之前的字都签过了,应当可以认为是知情同意的。只是签字现在没法签了。”小琴语带哽咽地表示,现在胚胎还在,这是丈夫留给自己的念想,她只想拥有自己和丈夫两个人共同的孩子。

小琴说,公婆曾有两个孩子先后夭折,丈夫就是他们的希望。如今,丈夫又不在了,在医院里的胚胎就成了他们最后的希望。“没有这个希望,公公婆婆就活不下去了。这也是我们全家的希望,希望社会和法律给我们支持。”

案件审理期间,小琴的公公到庭陈述,其与妻子均希望小琴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让生者有所希望,也承诺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小琴的婆婆则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表达了自己对小琴的支持。

关于结欠的胚胎续冻费用,小琴在庭后已经把钱交至法院提存。

NO.3

医院:虽然同情原告

但“把握不准”,尊重判决

“实际上,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出庭的院方工作人员称,当时小琴提出要求后,相关医务人员就将情况向医院进行了反映,并与小琴进行了沟通。不久,院方专门开了一个伦理委员会会议,就此事进行了讨论。

当时,考虑小琴丈夫无法签字,认为如果继续手术,医院就是违反相关规定中的知情、自愿等原则。院方也认为,小琴的情况属于相关规定中的“单身妇女”,为其进行胚胎移植,违反相关的公益原则比如计划生育政策等。再综合考虑无锡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院方最终拒绝了小琴的请求。

“当时我们也是建议,走法律途径。”工作人员透露,建议“走法律程序”,实际上是他们“有意为之”。他们出于同情,本身是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但是小琴的情况很特殊,院方也有点把不准。因此,是否应该继续履行合同,院方也需要给自己找到一个法律依据。

最后,他们想到通过法院审判,以判决来作为自己的行为依据。工作人员表示,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他们将认真履行判决,目前并不打算上诉,他们也希望能帮助原告小琴实现自己和家庭的愿望。

NO.4

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医院应该继续履行原先协议

6月23日,在法庭上,小琴与聘请的律师一同出庭,院方则由工作人员出庭,双方阐述了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法院认为,小琴夫妇因不育至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登记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院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治疗,医院为其培育并冷冻胚胎,双方之间由此形成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琴的诉求,确认原先的合同、协议继续有效,要求院方继续履行相应义务。

承办此案的梁溪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法官称,首先,小琴及其丈夫至医院订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生育子女,虽然丈夫死亡,但小琴夫妇共同在医院两次接受人类生殖辅助治疗,尤其在本次医疗服务合同中签署了多项知情同意书,并进行培育和冷冻胚胎的事实,均表明了小琴丈夫明确地要求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的意愿,且可推知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并不违反小琴丈夫的生前意愿。之所以没有立即实施胚胎移植,仅是女方身体原因,既有的医疗服务合同尚未完成。小琴单独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其夫妻早已与医院订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违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虽然孩子出生后没有亲生父亲,可能生长在单亲家庭,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对孩子的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产生严重影响,且目前并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存在医学上、亲权上或其他方面于后代不利的情形,医院继续为小琴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不违反保护后代的原则。

再者,小琴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进行助孕生育并不违反国家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而小琴作为丧偶妇女,有别于法规所说的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身妇女”的概念,因此并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最后,医院与小琴的保存期约定内容为格式条款,对于逾期补交费用,没有明确具体时间限制,医院也曾告知小琴的胚胎续冻费可以在胚胎移植时一并支付。且即使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医院并未行使合同解除权,从小琴与医院医护人员咨询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的情况下继续同意小琴予以挂号、补交胚胎冷冻费用等情况看,院方可被视为放弃行使合同解除权。

更何况,医院目前并未因小琴逾期交费对冷冻胚胎作事实上的处分。因此,合同需继续履行。

法官表示,完成一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术,是分步骤、按程序来的,不可能一蹴而就。过程中,遇到小琴夫妻这样的问题,属于特殊个例,怎么处理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因为该怎么解决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事实上,法律也不可能规定所有的特殊情况。他认为,类似情况还是应该以“个案救济”的形式来处理,弥补法律条文的不足的同时,也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生育权。

建议还是要打造一个平台机制,专门来处理类似的纷争案件,明确在经过诉讼内、诉讼外的调解后,最终由法院来做一个判决。

来源:聖合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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