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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6日,翠花发现自己怀孕后,一直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本省最好的妇产科医院X医院就诊,产检过程中大人及胎儿发育各项指标均正常,羊水、胎盘也正常。
2017年8月9日3时翠花出现阴道出血,家人怀疑是羊水破裂所致,随即将翠花送至X医院产科,3小时后,入住产科。
由于翠花本身就是护士出身,所以住院后,翠花告诉值班医师,她是高龄产妇,产检过程中B超提示为低置胎盘,已超过预产期一周多,胎儿未入盆,产妇没有顺产能力,现阴道流水,请求剖腹产。但值班医师以没有剖腹产指针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请求,并要求患者阴道试产。
8月9日上午8点,医师给翠花用了催产药,8月10日,对翠花使用缩宫素静脉滴入,但是效果一直不明显,查胎心132次/分,8月11日08:40分,翠花及家属再次告知医生,患者系高龄产妇,且有低置胎盘,羊水破的时间太长了,再一次强烈要求剖腹产,医生再次拒绝行剖腹产,并告知翠花回病房等待顺产,后翠花发现胎动减少,医院在极不情愿地再次进行胎心监护后,发现胎心延长减速,持续时间3分钟,最低减至60次/分,改变体位后恢复,翠花10:53分在腰麻+硬膜外麻醉下行“子宫下段横切口剖宫产术”,于10:55分娩出一活女婴。
婴儿出生后,由于重度窒息,出现口唇肢端青紫,四肢冰冷,呼吸困难,立马送到X医院儿科进行抢救,诊断为: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脑病及新生儿低血糖症,入院不久后被告遂下达了病危通知书。8月12日18点48分,新生儿心跳减慢并最终停止,自主呼吸消失,后经抢救无效于8月12日19点02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诊断为胎粪吸入综合征、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新生儿休克、新生儿窒息、呼吸衰竭等。
医院极力争辩家属无奈将X医院诉至法院
刚刚得子的翠花和家人还来不及高兴,就遭受到噩耗的打击,当到X医院就此事投诉时,X医院却辩称,为翠花及其女儿提供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过错。虽然家属认为进入医院就应行剖宫产,但X医院为翠花进行阴道分娩的方式是正确的,是符合相关医疗规范的。从翠花入院至其女儿娩出,院方的监测是到位的。2017年8月11日上午9点40监测胎心发现有减速,减速时间是3分钟,改变体位后恢复且胎儿在腹中有胎粪污染,但院方于9点即已开始准备剖宫产,娩出后胎儿状况已经不好,院方采取复苏的手段是正确的,X医院的解释,让翠花及其家属及其不满意,最终选择诉至法院。
医疗损害鉴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依法委托昆明医学会对被告为原告翠花之女提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翠花之女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责任比例大小进行鉴定。昆明医学会出具昆医鉴(损害)[2018]08号《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载明被告医院在为翠花之女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
1、对胎儿宫内感染监测不到位,从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到剖宫产娩出胎儿的时间有延误;
2、新生儿娩出时复苏不规范;
3、该患儿病情危重,在抗休克的处理中液体复苏不足。产妇翠花系高龄、高危孕产妇,有不良孕产史。虽然翠花之女死后未做尸检,但是根据目前医患双方提供的现有病历资料,翠花之女的死亡原因考虑为胎儿宫内感染,重度窒息,脓毒性休克导致多脏器功能衰竭。鉴定意见为:被告医院为原告翠花之女提供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原告翠花之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
法院裁判
法院收到鉴定意见书后,经过审理确认,被告医院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原告因此次纠纷造成损失共计727094.48元(死亡赔偿金619920元、丧葬费47844元、二原告之女医疗费6854元、原告治疗费21241.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护理费28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病历复印费485元、鉴定费4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综上,被告医院应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727094.48×70%=508966.14元。
案件解析
翠花本身就是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对医学知识有相应的理解和判断,这类人员作为患者到医院就诊时,接诊医师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案中,翠花反复多次告知接诊医师,患者系高龄产妇,且有低置胎盘,羊水破的时间太长了,显然接诊医师没有对翠花提供的病史引起足够的重视。
翠花入院后,X医院医务人员一直给翠花滴注缩宫素,但是翠花均没有要顺产的征兆,家属再次强烈要求行剖腹产时,医院应该对此情况引起重视,评估患者的病情,做好胎心监测等措施,但是医院只是简单地拒绝家属的要求,让其回产房等待顺产。若不是翠花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坚持要求医院进行胎心监测,很可能会发生胎死腹中的惨剧,然而虽然经过家属的一再坚持,终于通过手术将胎儿取出,但由于医院的错上加错,导致翠花之女还是以死亡告终。
办案建议
1.作为医院,在作出自己专业判断的同时,应该重视患者和家属提供的病史,在接受患者入院后,应该全方位评估患者病情,根据病情完善相关辅助检查,并制定详细的治疗方案。在治疗方案执行过程中,患者病情发生改变或者没有预知的情况发生,主治医师应该立马调整治疗方案。
不良情况发生后,应该立马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本案中,发生宫内窘迫后,应立即行剖宫产手术,娩出胎儿发生窒息后,应立即按照《新生儿窒息》的抢救流程进行抢救。
当患者预后不好死亡后,应对家属的疑问给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努力消除患者家属的疑惑,对于通过解释沟通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详细告诉患者及其家属维权的相关途径,引导家属进行维权。
2.对于患者,首先要选择权威的医疗机构就诊,保证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专业齐全,在发生不良情况时医院有基本的处置能力。其次主治医生在进行病史采集之时,要把真实的病史告知医师,方便医师快速地了解病情并制定治疗方案,治疗期间,若发生病情变化或者效果不明显,应及时与医师进行沟通,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再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侵害,在医师让患者和家属签字的时候,应详细地查看医疗机构提供的病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内容,条件允许情况下,与医师进行沟通时做好录音。最后与医院发生纠纷经过沟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起诉至法院后,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协助维权也极为重要,所选的律师团队最好具备相应的医学背景,以便在维权的过程中,找到关键环节,最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