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慎家犬伤人 狗主人赔偿十一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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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的一天下午,天门市岳口镇某村村民钱某在邻村熊某兵自建房工地做工,前往公厕上厕所时,不幸发生了……
熊某兵与熊某雄系邻居,熊某雄家有一条大型犬,拴在其家旁边的小巷内。钱某上厕所经过小巷时,熊某雄家的大黄狗突然挣脱栓具,朝着毫无防备的钱某猛扑过去,将钱某的右小腿和臀部咬伤。
钱某随即被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鉴定,钱某右下肢损伤造成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等,其损伤后遗留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残疾。
事发后,熊某雄赔付钱某9900元,双方对剩余相关损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经当地派出所、村委会多次调解未果,钱某遂将熊某雄诉至天门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余元。
钱某
熊某雄没有对饲养的大型犬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狗链子不牢固且没有设置危险警示标识,才导致我被咬伤,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经天门法院审理认为,熊某雄饲养的大型犬将钱某的右小腿及臀部咬伤的事实清楚,且熊某雄未提供证据证明钱某在被其饲养的狗咬伤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因此,熊某雄对其饲养动物管理不善而导致钱某被咬伤,应对钱某由此产生的相关经济损失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天门法院遂依法判决熊某雄赔偿钱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19261.85元。
法官提示养狗人士:文明饲养动物,是人和动物和谐相处所必需的。谨慎管理动物,才能避免对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