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术后感染引发骨髓炎致残 院方担责

2022年01月19日15:4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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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导致骨折,却无法根治

李某年仅26岁,正当“敢上九天捞月,敢下五洋捉鳖”的大好年华,却因车祸后一条腿落下终身残疾。2013年1月17日李某因“跌伤致左大腿疼痛、活动受限4小时余”入住某医院诊断治疗,入院诊断“左股骨骨折。”1月28日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了“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李某即出现伤口感染,院方仅进行换药治疗,并未引起重视。3月30日李某转该院康复科换药治疗,治疗三个月有余,未见好转。6月3日,院方给未痊愈的李某办理来出院手续。出院后,李某曾多次到医院就医并询问病情,院方仅告知李某换药即可。

2013年10月21日,李某第二次入院治疗。10月24日李某接受了二次手术,术后出现伤口大量脓液渗出不止,院方予冲洗引流,效果不佳。2014年1月27日李某病情尚未改善,院方再次让其出院。出院诊断:“左股骨骨折术后、左股骨慢性骨髓炎”。

2014年2月7日,李某患肢分泌物渗出不止,第三次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直至2015年2月17日院方已穷尽所有治疗措施,给予李某出院,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李某虽转上级医院治疗,但骨髓炎病情至今未愈。

骨折根治并非医学难题,鉴定确定院方有责任

律师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对整个案情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医院存在对感染治疗不及时不当的义务,且关注度不够,应当存在责任,应对较长医疗期和李某患上骨髓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将医院起诉到人民法院。

接到诉状后,医院答辩称,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活动中未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及医疗诊疗常规,已充分利用被告医院现有医疗条件对其进行治疗,在诊疗活动中不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致患者人身损害。患者伤残系其自身所患疾病发展所致,对此医院不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了进一步明确确定医院的过错责任,在律师的建议下李某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被鉴定人李某提供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2、被告鉴定人李某此次损伤致残程度构成九级伤残。

裁判结果:法院判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法院根据鉴定结果认为曲靖市某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判令该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等505661.98元的40%即202264.79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律师评析

一般而言普通骨折并非医疗难题,其医疗过程常规为两次治疗,一次手术内固定治疗,另一次为内固定取出治疗。而本案中术后患者治疗周期较长,伤口长期不能愈合,骨折长期不能愈合,导致反复医疗均无效,且落下残疾,这不符合治疗后愈合常规,原因是术后发生了感染并感染治疗不及时导致慢性骨膜、滑膜炎。在发现医院治疗后不符合康复常规时,建议患者应当及时封存、复印好相应的病历资料,及时需求专业律师的帮助,用法律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患纠纷一直是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民生问题。作为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信任医生,对诊疗行为存有较大疑问时可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介入,理性解决所存在的问题。作为院方而言,救死扶伤乃是医生的天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要严格遵守医疗规范,及时为患者和家属解释就诊中所存在的疑问,减少医患矛盾的发生。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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