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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一起刑事案件,受害人受伤住院。本该一次完成的手术,却由于医方的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没能及时得到正确救治,反而加重病情引发严重感染最终死亡。那么谁来为他的死承担责任?
案情经过
患者小李因腹部被刀刺伤,送至某医院,术前诊断为:腹部开放性刺伤,手术记录显示主刀医业做了肝破裂修补术,胆囊切除术、胃网膜血管破裂缝扎止血术、胰腺破裂缝扎止血术。
手术后,患者小李病情不见好转,反而精神越来越差,病情逐渐加重并伴有持续发热。由于病情恶化,6天后,小李转入上级某医院继续治疗,在该院再次进行剖腹探查术,医生发现小李十二指肠水平起始部还存在有1.5cM穿孔为刀贯穿伤未修补,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在进行一系列治疗后,小李最终因感染太重抢救无效死亡。
小李父母认为发生这样的结果医院难逃其责,他们决定走司法途径,要一个说法。
经过委托,律师介入诉讼后,由患方和医方共同委托了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负次要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死者家属44万余元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某医院漏诊漏治小李的十二指肠贯穿伤(刀刺伤),导致其继发感染,引发胰头损伤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最终导致其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被告某医院在本次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方存在过错,故其应当对原告方因小李死亡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由人民法院通过附带民事判决书确认得到了赔偿、补偿,其不应获得重复赔偿,故法院不再支持。对原告方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法院确认为死亡赔偿金42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共计赔偿443500元。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终审。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患者被加害人致伤入院是诱因,但不必然死亡,被告某医院的过错才是导致小李死亡的原因,医院未尽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死亡,从而产生医疗纠纷。
因本案中的直接经济损失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及食宿费等已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赔偿,在民事诉讼中,则不予赔偿。
通常情况下,患者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则不再予以追究其他责任。而本案中,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与医疗损害过错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再寻求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在本次医疗事故中,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医护人员的疏忽。此时,律师更应以专业的角度判断是否完全为患者争取了合法权益。本案经过律师准确判断,通过诉讼予以追究医院的责任。为患者最终争取了44万元余的赔偿。
来源:医疗纠纷与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