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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11岁女孩卫生院输液死亡,涉事卫生院为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山七镇卫生院。
这起事件再次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拉响了警报。
11岁女孩输液后突然离世
这名11岁的女孩叫王孝佳,上午,她忽然发烧,还伴有上吐下泻的症状,于是家人带她到山七镇卫生院就诊,输液后病情不见好转。
第2天,家人再次带着王孝佳来到卫生院就诊。据王孝佳的爷爷介绍,医生没有为王孝佳做进一步检查,而是加大了药量。
家人表示,第2天,医生一共为王孝佳开了4瓶药,前3瓶输完后孩子没有什么反应,第4瓶为250ml的氯化钾溶液,护士来换液时告诉家属,输这瓶液的时候胳膊会有点疼,可以把速度调慢。
这瓶氯化钾还没输完,孩子便要上卫生间,变故发生在这个时候,“孩子头一歪就走了。”
院方提供的处方单调换了药品顺序
活泼可爱的孩子突然离世,家属难以接受,第一时间报了警。然而,警方在取证时,卫生院没有把原始处方单交给警方,而是重新抄写了一份。
这个发现十分偶然,王孝佳在卫生院输液的时候,其外公正好陪着外婆看病,便随手拍下了处方单。
通过对比,家属发现,两张处方的药品名称一致,但药品顺序却被调换了,以地塞米松为例,原处方单上地塞米松是第一个输注的药物,而院方后来提供的处方单上,地塞米松被放到了最后。
此外,原处方单上对于患者症状的描述只有“发热”二字,但是在院方提供的处方单上,症状变为“发热、呕吐、待查”。医院更换处方的行为让家属感到气愤,孩子的父亲认为,“院方是在伪造事实。”
院方及家属各承担一半责任
事情发生后,舒城县医调委迅速介入,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对王孝佳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论为:王孝佳是因病毒性全心炎,在某种诱因下,诱发急性心力衰竭,导致心源性休克猝死(心脏性猝死),间质性肺可加速死亡过程。
鉴定意见为:舒城县山七镇卫生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医疗行为与该患儿病毒性全心炎进行性加重,进而发展为心源性休克猝死的不良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建议原因力50%。
这意味着院方和家属各承担一半责任,这是让家属难以接受的,王孝佳的爷爷表示,孩子是在医院输液去世的,医院即使不负100%的责任,起码也要承担50%以上的责任。
院方称原处方单丢了
这个事件中院方的态度如何呢?
山七镇卫生院院长对此事作出了回应,他表示,医院在事情发生后一直积极配合调查,死亡鉴定等都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的,也第一时间联系舒城县医调委协助解决,但患者家属一直不认可责任划分结果。
院长还提到,如果患者家属不能接受这个结果,可以进行诉讼。
对于家属关心的偷换处方单问题,院方也给出了解释——原处方单不慎丢失,但警方需要封存相关证据,所以临床医生根据自己的接诊情况,重新写了一份。
院长认为,药品次序是否对患儿死亡产生影响还需进一步调查。目前,王孝佳的家属已经起诉到舒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58%不良反应皆因输液
律师表示,行政责任方面,医院擅自更换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根据具体情节对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因医疗机构更改处方致使不能认定案件事实,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及刚通过的《民法典》第122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将会被推定过错,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律师的这番话为医院敲响了警钟,处方单、病历等资料都是重要证据,偷改、更换处方单涉嫌违法。
山七镇卫生院的例子再次令门诊输液的问题走进了大众视野。
2016年起,各地医院纷纷取消门诊输液,对于经历过输液反应的村医来说,他们的感受是“心有余悸”。而且,过度输液存在安全隐患。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公布的《2019年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显示,按照给药途径统计,注射给药的不良反应/事件占62.8%、口服给药占32.5%、其他给药途径占4.7%。注射给药中,静脉注射给药占92.5%、其他注射给药占7.5%。
这意味着,在2019年的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中,静脉注射给药约占58%。一半的不良反应/事件都是因输液引起。
结束语:尽管“一刀切”的方式不被倡导,但门诊输液的问题仍是基层医疗机构需要思考的。
来源:医疗法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