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在婴儿管护上存在过错致父母抱错孩子,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01月19日15:49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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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谭XX与付XX系夫妻关系。1978年7月19日,谭XX在原沈阳铁路总医院和平分院(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和平分院)妇产科分娩一子,当日在该院分娩室,另一位待产产妇宋XX也产下一子,谭XX分娩后回到病房不久,医务人员把一名手上带着谭XX名牌的男婴送到谭XX身边,出院回家为男孩取名付X。

在付X上初中时谭XX带付X到牙病防治所矫正牙齿,验血后发现付X血型与谭XX、付XX血型不符,经验证付X与谭XX、付XX没有血缘关系。

二十年来,谭XX为找到当时与其先后分娩的宋XX夫妇,踏遍千山万水寻找线索,曾多次去过铁路局、沈阳东站、铁路大修厂、洗衣厂等十多个单位查找,在谭XX几十年的坚持下,终于在2017年6月找到亲生儿子洪X。

2017年8月30日,洪XX委托湖南华湘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关系鉴定,其结论为:"根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付XX为洪X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谭XX为洪X的生物学母亲"。

原告诉求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婴儿管护过错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名誉损失费30万元、交通费16700元、误工费18万元、鉴定费3300元,共计100万元。

法院判决

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依据现有证据,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被告的分院即沈阳铁路总医院和平分院对二原告的婴儿在管护上存在过错,造成二原告与洪XX、宋XX交叉抱错孩子,其医疗行为直接阻碍了本案二原告及洪XX、宋XX与其子女之间权利的行使,客观上给两个家庭的亲子关系均造成严重损害,导致二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依据前述,因被告分院的行为导致二原告精神遭受了严重损害,被告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侵权者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区经济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本院酌情认定该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为15万元为宜。

来源:医疗法律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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