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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兰山区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某地产公司诉单某某
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原告临沂某地产公司与被告单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原告所拥有的位于临沂市某商场中心的商铺,租赁期限为2017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同时双方约定租金为6个月一支付,如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之款项的0.1%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商铺,被告亦接收商铺并投入使用。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286800元,原告特诉至兰山区法院。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将租金金额286800元变更为377520元。
二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双方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单某某被同意支付原告租金377520元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分三次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
法官提醒
经济交往需签订合同,经济形势变化可能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可能会利用书面合同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来源:临沂兰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