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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可以有效地防止诉讼过程中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判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
近日
宜昌市西陵法院审结一起修理合同纠纷
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却被驳回
这是为什么呢
案情简介
被告易某在原告某汽车修理公司维修汽车,汽车修理完成后双方因维修产生争议,由于易某拒不支付汽车维修费,某汽车修理公司起诉易某,请求易某支付修理费和工位占用费,并申请对易某维修汽车进行保全。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被申请人易某送交给申请人某汽车维修公司修理的车辆实际处于被某汽车维修公司留置的状态,并不存在难以执行的情形。且申请人于本案中主张的债权金额来自其自行估算,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另庭审查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均为中小微企业,为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本院依法对申请人某汽车维修公司所提财产保全申请不予准许。
法官说法
随着法治社会的发展,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诉讼案件的比例逐年提升,而尤以财产类案件较多。如何在执行前有效保障自己的诉讼标的额能够最终兑现,这里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一般包括2种,分别是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1.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针对诉前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必须情况紧急(比如故意转移财产、将要破产等)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主动提出申请
(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4)申请人应当根据法院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现金担保、房产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等)
◆针对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相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而言,是指案件进入审理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被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有特定的原因,比如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可以是当事人申请,也可以是法院依职权进行
(3)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后执行前也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并非案件判决了就不能申请财产保全。此外,仲裁程序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申请财产保全。
2.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来说,实践中保全的对象主要包括: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3.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长?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87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湖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