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伪证行为防治探析

2022年01月19日16:31        法帮网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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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多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件中提交伪证的当事人作出处罚。上述多起案件均为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被处罚人均为商标权利人,处罚事由为商标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伪造了涉案商标的使用证据。针对当前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伪证行为频发的问题,笔者分析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以期探究伪证行为防治的措施。

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伪证行为初探

(一)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定义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的灵魂,对商标权的形成、商标保护范围的确定及商标功能的发挥至关重要。为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对于注册商标在其有效期内不使用,且该状态不间断地持续三年以上的情形,我国《商标法》设立了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制度,将此类商标重新归入公有领域中。

具体而言,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二)诉讼关键: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发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媒介,而使用证据作为商标使用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对认定商标是否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关键作用。

商标的使用一般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该商标注册人承担,用以证明注册商标使用的证据应具备以下特征:(1)能够显示出使用的商标标识;(2)能够显示出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上;(3)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4)能够显示出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5)能够证明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

(三)现象异化:伪证表现形式

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处罚的多起案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商标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提交的证明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具体包括报纸广告、销售合同、发票、商品图片等复印件。经查,商标权利人存在对他人商品图片、发票信息进行涂改、伪造等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均采取了提交伪造的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据,具体表现为对商品名称、商品品牌、销售方及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涂改,编造纳税主体信息等形式。

二、追本溯源:探究伪证行为产生缘由

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在于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鉴于商标使用的证据主要由商标注册人掌握和提供,实践中不乏为维持商标注册而伪造证据的情形,且此种行为不易辨别和认定,通常需要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提供相反证据。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有效性,商标权利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以期逃避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具体表现在以下原因:

(一)客观不能:商标缺乏使用

商标权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可以通过使用承载一定的商誉,进而成为无形财产,甚至可以通过买卖、转让等形式获取一定的利益。不少公司或自然人为谋取利益,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商标,缺乏对商标进行使用的意图,因此无法提供商标的使用证据。

(二)疏忽过失:凭证管理不善

实践中,不少微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完善的经营体系,商品销售或服务过程不够规范化和规模化,例如缺少必要的宣传广告;缺乏财务审计报表,发票凭证保存不当;省略合同签订和发票开具环节,仅出具收据或送货单等自制凭证。

(三)心理因素:伪证方向清晰

发票详细地记载了商品交易过程,展示了商品品牌、规格、交易时间和交易双方等信息,符合商标使用证据的五要素。发票由国家税务机关出具,具有较强的公信力,是公众普遍认可的用以证明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基于发票较高的证明力和容易获取的特点,发票成为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第一选择。

(四)利益因素:低成本高收益

商标使用证据的伪造,通常表现为对发票、报纸等明确体现时间的载体的涂改,手段缺乏技术含量,伪造成本低廉。若伪造的证据能逃避审查,则商标权利人能以不正当手段维持注册商标有效;若伪造证据不被采信,则理应被无效的商标依法归于撤销状态,仅少部分商标权利人会被处以罚款,如此侥幸心理更加刺激商标权利人铤而走险伪造证据。此外,商标权利人与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伪证提供者,试图“疑罪从无”,逃避相应的处罚。

三、揭开面纱:强化对伪证行为的处罚

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商标撤销申请人提交了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信息不一致”“查无此票”的发票查询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无发票销售方信息的查询结果截图作为证据,质疑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发票证据真实性。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上述发票,并向地方税务局进一步核实发票的真伪,责令涉案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原件,并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上述主体未对不实之处作出合理解释且不能提交证据原件。综合查明的事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上述证据系伪造,无法证明涉案商标的使用,依法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定。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诉讼参与人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上述案件中的伪证行为,严重妨害了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涉案商标权利人部分予以顶格罚款。

四、诉源治理:多措并举防治伪证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30日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提交伪证,反映出诚信精神缺失、规则意识淡漠等问题,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更是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创新的初衷相悖。笔者将从多主体角度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防治伪证行为。

(一)商标权利人之根本

1.加强商标使用意图

我国虽然存在大量的注册商标,但其中很大部分商标从注册之日起未实际投入使用或连续长时间停止使用,因此我国自1983年《商标法》开始设置了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撤销制度,旨在清理市场上已经闲置的商标,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2019年《商标法》更是增设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进一步强调商标的使用,打击恶意注册的行为。因此商标权利人应强化商标使用意图,实际使用商标,从根本上遏制伪证滋生。

2.规范经营管理流程

微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可投入适量的资金进行广告宣传,或选择网上交易平台进行销售,有利于商标使用证据的固定。就线下生产、进货、销售等流程而言,商标权利人应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保存好相应的银行流水和销售发票。值得注意的是,若商标权利人名下经销多类品牌的商品,应在发票上详细记载商品名称、品牌等信息,实现合同、发票与商标相对应,形成商标使用的证据链条。

3.强化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和法治理念是基本道德底线,商标权利人应加强法律意识,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思想教化,履行诚信答辩义务,坚决抵制伪证行为。同样,商标权利人不能教唆代理机构帮助其伪造商标使用证据,拒绝代理人要求提交伪证的教唆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二)代理机构之自律

代理机构作为证据提交的实际经办人,其行为代表商标权利人的意思表示,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对杜绝伪证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实践中来看,诉讼程序中的委托代理律师多未参与行政程序中的证据制作和提供过程,因此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监管尤为重要。

1.加强法律意识

在查明伪造发票来源的过程中,有些案件的商标权利人出示了微信截图,显示代理机构提示其可以通过伪造证据来达到维持商标有效的目的。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的商标事宜代理业务,知悉商标注册、使用流程的相关要求,应利用其专业知识正面引导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亦不可提示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否则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2.提升业务能力

商标代理机构长期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且从业人员多具有专业知识,具备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证据真伪进行初步审查的能力。代理机构应积极提升业务能力,将证据审查工作前置,不可对伪证行为持放任态度。代理机构若发现商标权利人提交伪证,应告知其提交伪证严重后果,如若当事人执意提交伪证,代理机构应拒绝代理该案件。

(三)税务机关之联动

1.进一步完善发票录入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发票复印件信息时,部分发票结果显示“信息不一致”,经与地方税务局沟通咨询,查询到了被伪造发票的原信息,法院足以认定商标权利人提交的发票复印件证据系伪造。但法院审理时发现,部分发票查询结果显示“查无此票”,此类发票存在以下可能:发票确系伪造;发票开具时间超过五年;专用发票无法在前述网站查询;发票信息可能未录入。在“查无此票”的情况下,部分发票复印件即使存在纳税人号不一致、地址信息有误等瑕疵,由于发票信息录入不周延,税务机关不能给予肯定的答复,导致该发票复印件缺乏明确地反证,不足以认定为伪证。经商标权利人规避伪证处罚提供可乘之机,进一步降低伪证成本。

2.建立司法行政联动关系

为审查发票复印件真实性,司法机关曾向各地方税务局查验发票真伪。地方税务局告知应持发票原件在税务大厅窗口进行查询,此举虽有利于维护纳税人信息、保障税务安全,但也为司法行政机关审查证据增加了一定的阻力。建议税务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抵制“假发票”,例如共享发票部分基本信息资源,开设司法行政机关内网查询端口,或设立司法行政机关电话查询专线。

(四)主管行政机关之监督

1.严肃查处伪证,强化监督监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商标代理机构的备案单位,应对商标代理机构加强监管,对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是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主管行政机关可通过其官网公示参与伪证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运用公开监督等多种方式,促使商标代理机构提高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

2.加大审查力度,健全信息备案

在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中,针对提交过伪证的商标权利人,应严格审查标准,加大对其提交证据的审查力度。同时,建议设立伪证商标权利人、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备案制度,在商标审查全流程共享备案信息,方便审查员及时、全面掌握商标权利人及代理机构的信用情况,进一步提高审查质效。

3.优化审查模式,严格审查标准

加大行政程序中对口审、巡回评审方式的应用,优先选择撤销复审案件进行口审等,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的原件。综合运用证据规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加大审查力度,遏制商标权利人提交伪证的侥幸心理,维护诚实守信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五)司法机关之防线

1.加大证据审查力度

法院在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加大证据审查力度,对真实性存疑的证据复印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证据原件,对存在瑕疵的证据要求其作出合理解释。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伪证,除不予采信外,还应该对其提交的其他证据从严审查,强力打击伪证行为。

2.加强伪证处罚力度

审判人员在处理伪证审查时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在当前案件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应提升审判人员对制裁伪证行为的积极性,从严处理伪证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及时肃清伪证行为,可强化商标权利人的诚信意识,在商标行政程序中如实答辩,避免不必要的程序损耗,及时定纷止争,实现矛盾纠纷分层过滤,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深化诉源治理,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来源:中华商标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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