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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获利1300余万,最后竟是一场空!

2022年01月19日17:03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炒股获利1300余万,最后竟是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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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股票

达到特定数量

须在特定时限内披露

并且在特定期限内不能卖出

否则相关利益将“竹篮打水一场空”

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判令被告初某支付原告深圳市某科技股份公司股票收益13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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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案情介绍

原告系一家A股上市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被告通过其在中泰证券上海赤峰路营业部开立的证券账户对原告股票进行了多次买卖操作。

▼2020年2月20日,被告数次买入该公司股票后,在股票收市时持股比例为原告总股本的6.5%,成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

▼2月21日,被告再次买入卖出,此时持股比例为3.34%。

▼2月25日,被告将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卖出,纯获利1300余万元。

原告发现上述事实后,要求被告告知持股比例超过5%之后买卖股票获得收益的具体情况,并将相关收益尽快支付给原告,但被告未予理睬,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其短线交易所得的全部收益1300余万元。

(ps.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另查明被告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原告股份首次达到5%后,没有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没有停止买卖原告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龙华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主要涉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我国证券法要求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达到特定数量时须在特定时限内披露。其意义在持股5%以上股东有持股优势或者有信息优势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其行为对市场稳定及上市公司经营存在较大影响。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促进投资者保护、提升市场效率,也是为了防止投资者恶意收购。

在本案中,被告作为投资者,其多次买卖操作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情形,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没有停止买卖原告股份,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不能以主观无故意为由作为抗辩;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违规所得依法应返还给公司。

来源: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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