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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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自动驾驶领域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2000号]
王某曾在A公司担任技术副总裁、自动驾驶事业部总经理等职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未经A公司授权,不得以任何形式、方式,向任何第三人披露任何王某任职期间接触到的商业秘密。合同期满后,王某离职并在B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B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业务开拓,在自动驾驶领域与A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A公司认为王某与B公司侵犯其在自动驾驶领域的技术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多次谈话、开庭、勘验等程序,最终A公司撤回起诉。
涉高尔夫球场侵犯经营秘密纠纷案
[(2018)京73民终686号]
原告甲公司系国内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为国内金融机构的 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其与高尔夫球场签订的约定有保密条款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其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的合作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金某等三人系甲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等职务,于2012年至2013年先后从甲公司辞职后入职乙公司,三人未经许可将甲公司商业秘密披露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2013年之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金某等3人入职公司后不久,乙公司即参与多家银行高尔夫服务项目投标并顺利中标,其高尔夫服务业务收入获得突飞猛进增长,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明知金某3人等非法披露原告甲公司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仍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谋取利益。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甲公司与相关银行合作中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判令乙公司及金某等3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
涉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证据保全侵犯技术秘密纠纷案
[(2017)京73民初1382号]
原告A公司系油气勘探开发技术服务商,为石油公司发现油气藏、提高钻井成功率和油气藏开发提供解决方案。其在本案中主张石油微生物勘探技术领域部分信息构成技术秘密。
根据A公司的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前往B公司办公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对部分笔记本电脑内数据进行复制,并对纸质文件《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等进行保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包括上述保全的《地质微生物勘探野外采集技术规程》文件在内的多项信息侵犯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最终判令B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5万元。
来源:知产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