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同一侵权行为所涉多个案件的赔偿数额总和应与损害后果相当,以避免重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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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2.涉案车辆使用了多个专利、包含了多个被诉侵权产品,致使青岛原景公司、十堰汇斯诚公司制造涉案车辆的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专利权,但是同一侵权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是唯一的。
3.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同一侵权行为所涉多个案件的赔偿数额总和应与损害后果相当,以避免重复赔偿。
4.赔偿数额除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还应考察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涉案车辆利润中的作用,原审结合上述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属合理裁量,难言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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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成都安的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的光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原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原景公司)、十堰汇斯诚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堰汇斯诚公司)、四川聚信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聚信诚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实施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安的光电公司对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侵权人所获利益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方式认定赔偿数额于法有据。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涉案车辆使用了多个专利、包含了多个被诉侵权产品,致使青岛原景公司、十堰汇斯诚公司制造涉案车辆的同一侵权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专利权,但是同一侵权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是唯一的。侵权损害赔偿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同一侵权行为所涉多个案件的赔偿数额总和应与损害后果相当,以避免重复赔偿。因此,本案赔偿数额除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还应考察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涉案车辆利润中的作用,原审结合上述因素酌定的赔偿金额属合理裁量,难言不当。
综上所述,安的光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