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并不影响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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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仅是对直接实施行为承担责任,而且是对自己具有过错的帮助行为承担责任。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构成帮助侵权: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直接实施人提供专用产品;该专用品对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作用;该专用品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并非通用产品或常用产品,除用于专利技术方案外没有其他合理的经济和商业用途;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
3.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并不影响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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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常州格瑞德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德公司)、上诉人宁波昂霖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昂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中森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森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二)格瑞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三)昂霖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案中权利人中森公司主张保护的是剪刀成弧支撑装置技术方案。格瑞德公司和昂霖公司二审阶段均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的“辅助板”技术特征,昂霖公司同时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技术特征。因此,本院将结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予以评判。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辅助板”技术特征。本院认为,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0032]段的记载描述可知,辅助板为薄片状结构,分别连接控制器和剪刀,其主要作用是在剪刀发生弯曲变形时,剪刀末端可在辅助板的作用下,使剪刀末端沿着辅助板变形的弧度顺势变形,形成弧形效果。经观察,被诉侵权产品剪刀成弧支撑装置在靠近剪刀末端的部分厚度相较于控制器一端的厚度明显变薄,该厚度的变化有利于剪刀末端弯曲成弧形,与涉案专利“辅助板”技术特征相比,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为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同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中并未限定辅助板与控制器应当一体成型或者分体连接。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构成等同特征,并无明显不当。
另外,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所述弧形支架一端与所述刀片的末端连接,另一端通过连接件连接在所述工作舱上”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属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绿篱机”部分的技术特征,不在本案中森公司所主张的“剪刀成弧支撑装置”保护范围内,且权利要求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因此本院不再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具备该技术特征进行论述。
(二)格瑞德公司是否实施了制造行为
格瑞德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刀头部分系从昂霖公司处购得,其仅是增加了电机后对外销售。因此格瑞德公司不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对此,本院认为,中森公司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是“用于绿篱机的剪刀成弧支撑装置和绿篱机”实用新型专利。格瑞德公司虽不直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电机以外的组件,但其通过向昂霖公司购买相应部件后与其生产的电机相结合,组装成绿篱机,之后再对外销售,组装后对外销售的绿篱机侵犯了中森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此种将部件组装成专利产品的行为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制造行为。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格瑞德公司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行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三)昂霖公司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
帮助行为人与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不仅是对直接实施行为承担责任,而且是对自己具有过错的帮助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构成帮助侵权:1.行为人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或设备等专用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向直接实施人提供专用产品;2.该专用品对专利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作用;3.该专用品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即并非通用产品或常用产品,除用于专利技术方案外没有其他合理的经济和商业用途;4.有证据证明存在直接实施专利技术方案的行为。各方当事人是否有共同的侵权意思联络,并不影响帮助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格瑞德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昂霖公司向格瑞德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刀头部件,其名称为“绿篱机刀头”,且该部件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主要部件。同时,该部件的用途仅用于绿篱机。可见,昂霖公司向格瑞德公司提供被诉侵权产品部件的行为,属于帮助侵权,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
综上,格瑞德公司和昂霖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