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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姜昀讲解合同纠纷

2022年01月20日09:53        法帮网      免费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围绕租赁物、租金、违约方面享有权利,针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也承担相应的义务。那么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是怎么样的呢?上海律师姜昀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有哪些

1、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出租物的所有权。出租物是出租人依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向供货人支付价款,取得出租物的物权,而后将出租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保证出租物的完好性和完整性,其所在权体现在出租人对出租物的处分和收益,如果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

(2)出租人享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方式收取租金的权利。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不交、少交、迟交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补交未交的租金。

(3)出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产生的索赔权利,出租人可以转让给承租人的权利。

(4)如果合同约定租赁期满的租赁物处置的方式是退租,出租人享有收回出租物,并要求承租人保证出租物完整的权利。

(5)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第三人的损害责任,出租人享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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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承租人开立的出租物的收据后,向供货人支付价款,确保供货合同的履行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实施的前提;

(2)保证按承租人选定的设备提供供货,未经承租人同意变更,不得变更其合同规定的内容;

(3)确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姜昀律师

手机号码:18916396391

执业证号:13101201610811575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专长领域: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公司法务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100号宝矿洲际中心1/15-16

箱:maxjiangyun@sina.com

 姜昀

(打电话给我时,一定说明从法帮网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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