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办案要件指南之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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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通知与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自行或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已知债权人的范围根据债务清册、财务报告、清算报告、生效裁判文书等材料确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自行或者由管理人协助通知已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债权申报期限为30日。
通知和公告除载明《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载明其他注意事项、联系方式等。适用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还应对此一并公告。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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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登记
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基本信息和债权证明材料。管理人对债权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分类登记造册。管理人对申报债权存疑的,应予注明。
三、未到期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将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债权,准予申报。
四、附期限、附条件债权
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五、劳动债权
劳动债权是指因破产宣告前的劳动关系发生的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欠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劳动债权免予申报。对于劳动债权,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15日前完成调查,列出清单并在债务人公告栏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的金额及相关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当予以通知并说明理由,职工对管理人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将劳动债权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六、社会保险费、
税收债权等的申报
有关征管机关申报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的,管理人应当在审查后记载于债权表中,管理人也应主动向征管机关核实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的情况。
七、债务人、保证人
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八、保证人破产时的债权申报
保证人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
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张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保证人被确定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管理人可以就保证人实际承担的清偿额向主债务人或其他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九、债务人、保证人
均进入破产程序时的债权申报
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
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均申报全部债权的,从一方破产程序中获得清偿后,其对另一方的债权额不作调整,但债权人的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求偿权。
十、债权审查
管理人应当对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管理人不得以债权瑕疵等为由拒绝编入债权表,但应当将瑕疵审查意见附于债权表后,供债权人会议核查以及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十一、债权异议
管理人编制完成债权表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债权人和债务人。如债权人对债权表均无异议,应视为核查结束。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异议债权人应在债权人会议结束后5日内按管理人要求提交补充材料,由管理人在5日内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书面方式送达异议债权人,即为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
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十二、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他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应将债务人列为被告。
对同一笔债权存在多个异议人,其他异议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十三、生效法律文书
确认债权的处理
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
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
十四、补充申报的处理
债权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补充申报债权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费用标准可以综合逾期时间、逾期申报的影响、审查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