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主任私下经营黑作坊,要赔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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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员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调查时其本人的陈述,认定员工在公司处工作时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应为客观、合理。
协议中约定了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要求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员工虽辩称该约定标准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违约金系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设,员工作为违约方其在公司处的收入高低并非是认定公司损失的依据,结合员工在公司处工作时的职责、侵权的持续时间、员工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不再予以调整。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刘某入职一家研发、加工及销售矿物蜡制品的公司,担任研发中心主任一职。在《劳动合同》之外,双方还签订了一份《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其中约定:刘某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书面许可,不得为任何目的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行为之外使用这些秘密。
协议还约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得有甲方职务以外的其他兼职行为,包括不得自己投资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等。乙方在职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此后刘某便一直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身为研发中心主任,他掌握着公司所有技术、工艺、配方和部分客户的名称。
直到2016年7月份,由其私下经营的“黑作坊”被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刘某长期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的行径才得以曝光。
在当时的查封现场笔录中载明,现场情况为当事人(刘某)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在上述场所从事蜡制品加工制造的经营活动,严重危害周边居民人体健康,且用电严重超过额定负荷,安全隐患严重。
据刘某陈述,作坊的三家客户均是其工作单位的客户,“一部分业务被我抢来了,如果需求量少会全部交给我,如果需求量大我来不及供应,还是会交给公司。”
2016年8月,刘某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违约金50万元及经济损失50万元,合计100万元。
【裁判要点】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和员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调查时其本人的陈述,认定员工在公司处工作时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商业秘密应为客观、合理。
协议中约定了员工在职期间违反保守公司商业秘密要求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员工虽辩称该约定标准过高,但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违约金系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设,员工作为违约方其在公司处的收入高低并非是认定公司损失的依据,法院结合员工在公司处工作时的职责、侵权的持续时间、员工主观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双方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不再予以调整。
【裁判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员工刘某违反竞业限制,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
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规范优化】
1. 政府部门的查处笔录(查封现场笔录、调查笔录),成为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
2. 违约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系为弥补守约方的损失而设,员工作为违约方其在公司处的收入高低并非是认定公司损失的依据。
3. 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注意涵盖在职期间。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