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退款后扣回已领销售提成,员工能被迫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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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公司未事先取得员工同意,即以向员工多发销售提成款为由将员工月工资扣减为0元,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员工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根据深圳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处的工资方案,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的计算是按当月的销售额来计算,如当月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则按照销售额的4%计算提成,如当月销售额在6万至12万元,则按照销售额的8%计算提成。
陈某在2018年11月向两位客户销售了产品,其中一位客户深圳市某电子公司(下称Z公司)的销售额为45000元,另一位客户深圳某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的销售额为199800元,陈某当月的销售总额为64980元,销售提成按8%计算。2019年4月,Y公司向X公司提出取消合作并要求退款,经双方协商,X公司向其退回了款项11988元。
X公司的《X财务SOP管理制度(第八版)》第三条规定:“项目退款的当月,将在项目签订的月份扣除销售代表的提成,扣除跟该项目提成有相关的人员。”
X公司主张其根据该规定,在2019年4月对因Y公司所产生的提成款在陈某的工资中进行扣除,而且由于减去了Y公司的销售额,因此陈某2018年11月的销售额低于6万元,故陈某该月的销售提成应按4%计算,另一个客户Z公司的提成款原系按8%计算的,还需扣除陈某该客户提成款4%的差额。
陈某确认上述客户退款的情况,亦同意扣除提成款,但认为X公司扣除其对Z公司的提成款4%的差额没有依据,且将2019年4月的工资全部扣完亦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2399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
首先,X公司的《YSM财务SOP管理制度(第八版)》虽然有向陈某出示,但是其并未能举证证明该财务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
其次,虽然陈某认可双方一直按着该财务制度履行,但是X公司扣除陈某对Z公司提成款4%的差额并无制度依据。而且X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对Y公司的退款行为存在过错,且陈某在2018年11月向该两位客户进行销售时亦付出了相应的劳动,X公司扣除陈某对Z公司提成款4%的差额亦不合理。
再次,工资是陈某作为一名普通员工的主要生活来源,用于其及其家人的生活开支,X公司即使扣除陈某的工资,也应让陈某的基本生活得到基本保障,而不应将陈某2019年4月的工资全部扣光。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陈某同意其扣除对Z公司提成款4%的差额,且X公司实发给陈某的2019年4月的工资为0元,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陈某以此为由向X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X公司应向陈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陈某的工作年限和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X公司应向陈某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8145.32元×4.5个月=36653.94元,陈某申请的金额仅为36000元,系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自由处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争议的焦点为X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陈某以X公司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X公司则主张其在陈某的工资中扣减先前多发的提成款既符合公司制度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无须向陈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本院认为,X公司未事先取得陈某同意,即以向陈某多发了2018年11月份销售提成款为由将陈某2019年4月份工资扣减为0元,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我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陈某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支持其经济补偿金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465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