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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一个案子,叔叔因交通事故去世侄子要求死亡赔偿金,可以支持吗?
案情是这样的,老王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和兄弟姐妹也早已去世。小王是老王的侄子,为了让老王安度晚年,小王把老王接来同住,照顾生活起居。后来老王不幸出车祸身亡,小王在料理完叔叔的丧葬事宜后,将肇事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小王只是老王的侄儿,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近亲属范畴,也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一审法院没有支持小王的请求,小王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小王是民法典所规定的适格的代位继承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据此作出改判。
根据司法解释,在侵权案件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是赔偿权利人,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而在我国民法上,从民法通则时代到如今民法典,立法规定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就是通常理解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据此,侄儿确实不在近亲属的范畴,似乎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然而,我国对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其本质上是对逝者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失赔偿,应当尽可能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从这个角度来说,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规则。而本案中特殊之处则在于,小王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但已经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代位继承人。
也就是说,当逝者的兄弟姐妹先去世、而逝者又没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时,兄弟姐妹的孩子可以代位继承。这样不仅保障了私有财产在家族中传承,对倡导鼓励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也具有积极意义。
重庆优秀律师解答:本案中的小王照顾叔叔老王多年,为叔叔养老送终,已经产生了相当的经济牵连和情感依赖关系,属于法定的代位继承人。二审法院没有拘泥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赔偿权利人范围,而是通过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28条的代位继承规定,体现了尽量促使财产权益在家族内部流转的民法精神,防止出现“撞了白撞”等不良社会后果,也使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社会效果趋于一致,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