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影响合同效力的小细节,或造成重大损失

2022年01月20日11:3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警惕!这些影响合同效力的小细节,或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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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笔者刷小视频,刷到某电视剧片段,大意是:

一位男士A与一位女士B在签署合同,A签字盖章并落款18日的日期,B提醒道:“A总,今天17号,您写错了”,A答:“17这么不吉利的数字也能写在合同上?合同是要盖公章的,你还担心我们赖账吗?”B看着A落章,兴奋道:“对对,一起发,一起发”。

转眼B电话吩咐下属即刻发货,第二天,货物已到A公司的仓库,但是A不准备付款,并提出解约,要求B将货物清出仓库。

B到A的公司找到A质问,并警告说:“合同也签了,货也发了,你就等着收律师函吧”,A拦住B表示:“就你签的那合同,无效,你那合同是今天生效”,B反驳:“那还有公章呢”,A继续放话:“公章两个月前就作废了”。

小视频底下有评论“公章作废,学到了”、“公章作废了还盖章,诈骗”,小视频里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现实世界就真的如此吗?今天笔者就这个小视频和自身经历来说说合同效力二三事。

一、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前几日笔者所在的法务群里面有人问:“大家的合同签署日期一栏会写吗?打印还是手写?”这是一个小问题,但是处理不当也可能变成大问题。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应该是法务最常用的生效条款吧,所以一般签署日期由甲乙双方代表写签订时日期。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正常情况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暂不提,笔者说说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意味着合同当事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以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附期限生效或附条件生效。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与付款相关,比如合同一方开始付保证金或定金之类:“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后生效”;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与履行期限有关,比如建设工程类合同涉及工期起算等,这些合同需要对合同生效时间有特别约定。

合同生效日期直接关系合同主体是否按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合同。笔者看过很多合同,对于签署日期都没有写,合同正文只有生效条款“签字盖章生效”,但是哪天签字盖章的后来人无从考证,发生纠纷时,也无法准确界定合同生效时间。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倒签的合同,将合同生效日回签至实际履行之日等等,本文不作讨论。

二、

未生效合同与合同解除

小视频中A想要解除合同,便以合同未生效(签订时)为由。那么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能否随意解除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属于合同不同的法律形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既可以同时发生,也可以不同时发生。在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情形下,合同对当事人依然具有约束力,当发生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时,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

“事实上,已经成立的合同具有形式拘束力,受到双方合意的拘束,除当事人同意或有解除、撤销原因外,不允许任何一方随意解除或撤销,但当事人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成立后的合同产生效力则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责任。因此,从当事人解除合同的目的看,固然主要是通过解除成立且有效的合同,让自己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但由于合同成立未生效时也对当事人有形式上的拘束力,故也不排除当事人通过解除成立但未生效合同以摆脱合同形式拘束力的需要和可能。”[参考(2020)最高法民终137号判决书]

三、

作废公章与合同效力

小视频中A提出解约,认为所签合同无效还有一条理由就是:所盖公章已作废。合同盖了作废的公章,合同即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了“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其中强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合同体现民事主体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盖章是表达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不能仅因所盖公章已作废就认为合同无效,用作废公章订立合同能否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重点考虑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如果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代表权或代理权,那么合同应为有效。

此外,公司使用备案过的公章,即便该公章已经废弃不用,只要相对人信赖该公章仍在使用,法律就要保护此种信赖,毕竟签合同之前先去审核对方公章是否与备案公章一致,不符合交易便捷原则,也不是合同签署方应履行的义务。

四、

合同签订与缔约过失责任

小视频里的合同如果真如A所言,合同无效,那么A应承担什么责任呢?A从一开始就无意与B签订合同,故意将合同生效时间延迟,并隐瞒所用公章已废弃的事实。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判决书中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即在合同缔约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相关先合同义务,其应对相对人因此所受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未生效的,应对给对方造成的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

通常民事责任的赔偿是依据损失界定的,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中明确:“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主要是缔约费用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限于直接损失。一般包括:因信赖对方邀约邀请或邀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等支出的合理费用;为缔约做各种准备时支出的合理费用;为谈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另外,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不包括因缔约方的缔约过失而错失的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否则,可能会不当地加重了当事人的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如果善意相对人确实因缔约过失责任人的行为遭受交易机会损失等间接损失,则缔约过失责任人也应当予以适当赔偿。”[参考(2016)最高法民终802号判决书]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还需注意以下方面:(1)缔约过失责任不能参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下,一方请求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必须要举证证明遭受了实际损失,这与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确定依据是不一样的;(2)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实践中,在合同无效情况下,部分当事人主张的赔偿责任甚至超过合同有效并且实际履行情况下的可得的履行利益,这是不妥当的;(3)信赖利益损失属于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请求。

五、

结语

艺术来源于生活,当下很多电视剧的艺术也来源于工作,艺术可以高于生活、高于工作,但是不能脱离基础,经常能听到医学人士吐槽医院主题的电视剧、法律人士吐槽法律主题的电视剧。笔者认为以某一领域为主题进行艺术创作必然是想要传达一些正确的观念,让观众更了解这一领域,而不是更误解这一领域。

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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