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前台签收,公司能主张没收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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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EMS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员工,收件人为公司,文件名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已经由前台代为签收。故,公司主张未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形,员工已经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公司,对员工诉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深圳某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应否向上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X公司主张上官某系自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上官某提交的编号为102122556xxxx的EMS快递单显示,寄件人为上官某,收件人为X公司,文件名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物流信息显示该快递已经由前台代为签收。故X公司主张未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因X公司确实存在拖欠上官某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28日期间的工资70778.78元的情形,上官某已经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给X公司,一审判决X公司应向上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000元以及工资处理正确,计算无误,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3362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