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业绩不达标,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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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称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系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但提交的考核表仅有人力资源部签字,无法证明经过了规定的考核审批流程,作出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员工业绩不达标属实,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径行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员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无须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0元。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X公司是否应当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X公司称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依据内部管理规定,但提交的考核表仅有人力资源部签字,无法证明经过了规定的考核审批流程,作出的处理缺乏事实依据。即便张某业绩不达标属实,X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径行解除劳动合同,亦属违法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18113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